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外防输入、内强防控”压力与日俱增,全县各地全力组织人员坚守岗位、严防死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团结协作,共同捍卫了来之不易的“零输入”成果。然而,仍有个别人员拒不服从疫情管控,且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冲撞疫情防控服务站点,被漳浦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9月21日凌晨1时许,一辆闽DB1K**牌照的白色SUV小轿车,从龙海区隆教畲族乡驶向漳浦县前亭镇田中央村,途径田中央村与白塘村交界处的疫情防控服务站时,驾驶员林某无视疫情防控服务站工作人员的现场指挥,未提前减速、停车接受检查相关证件、测量体温,反而加速行驶冲撞关卡逃离现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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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漳浦县公安局桥仔头海防派出所调取有关路段监控视频,获取驾乘人员身份信息,在民警的动员下将其劝返接受调查。经查,冲卡人员系龙海区隆教畲族乡镇海村村民林某,当晚在家中饮酒后又驾车与同村村民黄某一同前往漳浦县佛昙镇吃夜宵,在途经G228国道处的疫情防控服务站时,路遇公安民警开展疫情防控检查拒不接受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和检查,加速驾驶车辆冲卡逃离服务站,逃避民警检查。经劝返后酒精检测,林某已达到醉酒状态,其核酸检测情况及健康码均正常。

林某驾车冲卡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疫情防控检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且存在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漳浦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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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县所有人员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