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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毕陆名

刘某某原是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马公司)的一名员工,令她疑惑的是,工作兢兢业业的自己却接连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并最终被公司单方面解约。对此,她将盒马公司告上法院。上了庭,她才知道是手机上的钉钉软件惹了祸:她通过钉钉将公司文件下载到了个人手机上,而此举在公司看来是严重违纪。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的行为不违法,判决盒马公司支付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万多元。

兢兢业业工作却被“炒鱿鱼”?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盒马公司,刘某某与盒马公司签订由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根据经营需要,盒马公司所隶属的阿里巴巴集团及其下属事业群/部门以及公司有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在内部局域网公布,提供书面文件要求刘某某签收,在会议或培训上宣布,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或张贴通知等方式向刘某某告知或公示,刘某某应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

不过,“入职以来,我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还经常大量加班。”令其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年底,公司突然一纸通知,和她单方面解约。

2021年1月15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因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某认为,盒马公司在没有考核制度及目标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刘某某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工作考核不合格,并每月扣发刘某某30%的绩效,该部分绩效应予以补发,盒马公司系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刘某某将盒马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度奖金、工资差额、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合计30多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规定了刘某某的保密义务,禁止将公司的数据资产储存、下载或转移至个人移动设备上,但刘某某在职期间未经批准,使用钉钉软件时违规、私自下载大量文件到个人手机上,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处规章制度的要求,亦给公司带来商业秘密泄露的巨大风险,公司据此解除与刘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行为。刘某某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考评均不合格,公司无须支付刘某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刘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处规章制度,刘某某不符合十三薪的领取条件。

而刘某某则称,不同意盒马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己在使用手机操作钉钉软件查看文件的时候,一般的文件是点开预览,点击预览就自动下载保存了,其在职期间对此一直不知晓。有的文件是图纸类的,需要安装第三方的看图软件,没有预览按钮,只能下载后用看图软件查阅。其所有的同事都是这样操作的,在工作长达两年期间内,公司从未告知其该情况是违纪的。其不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盒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亦符合十三薪和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

法院:员工不构成违纪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盒马公司要求刘某某在手机上使用钉钉进行工作,并认可刘某某所有下载的文件均与工作有关。

首先,关于刘某某保密义务涉及到的文件范围,盒马公司在仲裁及本案庭审中对刘某某能否在手机上下载DWG文件存在前后不一致的表述,可见盒马公司对于钉钉软件中哪些文件属于员工保密义务的范畴并不明确。盒马公司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曾就钉钉软件上工作的操作事项对员工做出过相应提示,盒马公司主张刘某某在使用钉钉软件时私自下载大量文件,违反保密义务,给盒马公司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巨大风险,该主张缺乏充分的说服力。

其次,根据刘某某当庭演示的结果,钉钉软件上的部分文件的确存在点击预览即保存在刘某某手机中的情形,盒马公司对此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未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其他不正当下载保密信息的行为,刘某某主张其对钉钉软件中文件下载并不知情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难以认定刘某某对于文件下载到手机上存在主观恶意。

综上所述,盒马公司认为刘某某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刘某某的薪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法院判决盒马公司应支付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差额、十三薪等合计1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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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钉钉”打卡被开除 索赔无果

员工在公司上班的过程当中,在上班和下班的时候都需要打卡,有的公司为了能够方便记考勤,到月底好给员工发工资。打卡软件很多,目前很多公司使用“钉钉”对员工进行考勤,要求员工在上面打卡。不过也有的员工认为过于麻烦拒绝打卡,于是被公司开除了。员工拒绝钉钉打卡遭开除向公司索赔,法院怎么判?

2012年2月19日,马涛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2019年7月,公司试行销售人员钉钉打卡方式,7月19日,公司组织马涛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

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马涛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马紧涛,“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马紧涛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马紧涛需要打卡。7月30日,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

通报指出“销售部门员工蒋小岩严格按照公司钉钉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

马涛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作缺勤/旷工处理。

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马紧涛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马紧涛,并告知马紧涛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马紧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9日,马紧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马紧涛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公司与马涛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马涛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马涛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不遵守规则,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马紧涛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马紧涛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案子中,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并不存在明显不便,但是马涛始终拒绝打卡,很明显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所以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