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岛市市场监管部门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持续开展食品药品领域整治行动,全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督促大家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青岛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因为食品抽检不合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严把食品质量关口,履行好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

【案例】

1.青岛味鲜美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1月26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检发现青岛味鲜美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黄豆酱防腐剂用量检测不合格。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且至该案进行调查时,仍未改正。莱西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召回,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罚款13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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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3月19日,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40瓶“纯芝麻酱”,经抽检,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行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程序、采取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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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鑫义四号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0月20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鑫义四号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炸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黄曲霉毒素B1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行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进行了整改。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2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4.平度市小张先生脆皮烤鸭店制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2月2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抽检发现平度市小张先生脆皮烤鸭店制售的一批鸭腿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超标。经执法人员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平度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5000元。

食品是一种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对食品实行严格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食品进行监督性抽检,一旦发现抽检不合格,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今年,青岛市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开展食品药品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整治和民生领域集中攻坚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将继续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市民朋友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欢迎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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