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滕州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枣台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大北洛村路段时,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雷某甲当场死亡...

滕州张某驾车肇事致人死亡

交通事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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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20年5月2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枣台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大北洛村路段时,因碾轧道路西侧路沿石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雷某甲当场死亡,张某甲及乘车人杨某某、雷某乙受伤。经鉴定,雷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雷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

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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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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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0********,汉族,半文盲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滕州市**镇**村*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肇事者被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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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犯罪证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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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雷某乙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肇事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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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处置4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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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人员伤亡的马上抢救伤员;

2

迅速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3

等待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勘验处理;

4

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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