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活动 实现有章可循

●在内容方面,规则首次构建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

●在技术应用方面,规则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找准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落地场景,有效回应了技术应用的规则需求。

●在设计方面,规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前期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对在线诉讼各个环节做出更为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的发布实施将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对我国诉讼制度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专家表示,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有利于从程序、实体和技术层面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填补制度空白

“规则是把互联网法院改革探索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积累的在线诉讼成果予以固化、拓展和升华。”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教授杨凯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说,规则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广、效力等级高、规则指引性强,将对各级法院在线审理案件和人民群众在线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全方位的规范和指导,最大限度实现在线诉讼活动有章可循、依法进行。规则在内容上更具体系性,在技术应用上更具前瞻性,在设计上更具操作性。

“在内容方面,规则首次构建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又包括刑事速裁程序、减刑假释等刑事案件;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又适用于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刘峥说。

“在技术应用方面,规则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找准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落地场景,有效回应了技术应用的规则需求。”刘峥说,针对在线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在线法庭设置、电子笔录、电子签名、数据安全等前沿问题,规则依法确认法律效力、明确审核规则、划定适用边界,既有力拓展技术应用的制度空间,又确保技术应用务实有效、安全可靠。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表示,规则广泛吸收之前各地法院的成熟做法,积极应对各地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制定了全面、系统、精细的在线诉讼规则,不仅大大拓宽了在线诉讼本身适用的时空场域,也在诸多方面实现了程序法理的创新突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也给予规则较高的评价。他说,“规则有效填补了在线诉讼的制度空白,从起诉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存储、电子送达等环节对在线诉讼做出全面规定。可以想见,随着人民群众接受度和信任度的提高,在线诉讼将越来越流行,甚至与线下诉讼并驾齐驱也并非不可能。”

  保障诉讼权利

“在线诉讼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诉讼便利、降低解纷成本、保障司法公正。”刘峥表示,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各个程序环节,在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维护当事人在线诉讼知情权、保障当事人程序运行异议权、强化对特殊群体在线诉讼帮助义务等方面都贯穿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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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随着网络强国战略的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CNSPHOTO提供)

在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方面,规则明确,在线诉讼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诉讼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需要指出的是,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刘峥补充说,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无独有偶。陈杭平也认为,规则在互联网线上诉讼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都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如规定非互联网法院不受集中管辖的制约,而是在受理案件以后才决定对哪些类型案件进行线上诉讼。因此,规则极大地放宽了适用范围。

而在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方面,陈杭平指出,规则明确规定,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规则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在线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在线举证、缺席在线庭审等消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规则第六条),当事人在线虚假陈述、干扰在线庭审秩序等积极行为同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外,如果法院的在线审理行为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实现弯道超车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介绍,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探索创新,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

“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何帆说。

近几年,我国先后设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探索在线诉讼新机制,确立网络空间治理新规则。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厦门等地法院也都设立了互联网审判庭或互联网法庭,培养出一大批精通互联网技术与审判业务的专家型法官。

何帆说,有组织机构设置上领先的基础,我国互联网司法在技术融合、诉讼规则构建、网络司法治理、基础理论研究等方面也都领先西方一些国家。

比如,在技术融合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受制于司法理念、制度环境和法官习惯等原因,互联网司法推进相对保守。有的国家法院仍只接受以音频方式开展“电话庭审”,有的则将在线范围严格局限于起诉立案、卷宗传递、文书送达领域。

何帆介绍,在我国,通过前期探索、中期总结、分步推广,在线诉讼已在各个审判领域广泛适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逐步运用于存证、庭审、裁判等多个环节,并持续优化完善。“可以说,我国法院在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创新力度、适用广度和落地深度方面,都远超世界其他国家。”

“相比而言,规则是一部内容全面、体系完备、逻辑周延的司法解释,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各审判领域和诉讼环节。”何帆说,它的发布实施不仅对我国诉讼制度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也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在线诉讼的制度标杆。

  彰显规则优势

“未来,要进一步凸显在线诉讼规则的中国制度优势,必须通过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完成相关配套制度优化、转型、升级。”杨凯说。

为此,杨凯提出了推进“诉讼证据规则与数据技术标准的制度协同”“平台条线运行模式与共享模式的制度协同”“在线多元解纷体系与平台应用规则的制度协同”三大建议。

在推进“诉讼证据规则与数据技术标准的制度协同”方面,杨凯建议,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应当协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共同深化推进政法数据共享共用,充分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平台交换通道的支撑作用,整合聚焦司法诉讼大数据和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中体现的共性司法需求,加快形成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司法公共服务数据供应链和在线诉讼统一数据技术标准。

在推进平台条线运行模式与共享模式的制度协同方面,杨凯建议,应由人民法院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级和村(居)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共享法庭,并指定现场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对在线参与诉讼活动的封闭性等要求进行实时监督,不仅是便利当事人和证人、节约公共资源的有力举措,而且能真正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在线诉讼司法服务的同质化、均等化、一体化。

在推进在线多元解纷体系与平台应用规则的制度协同方面,杨凯说:“应在形成供需适配、分层递进的多层次、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通过提高在线模式的制度协同度提升诉讼前后端工作成果的再次利用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下一步,将站在更高起点,通过“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继续发挥互联网法院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推动司法审判模式整体性变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完善互联网司法建设配套举措”等,着力推动互联网司法实现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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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的在线诉讼

我国关于在线诉讼的第一份文件是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是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及其上诉法院。第二份文件是2020年1月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5个省份20个城市305家法院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其中涉及在线庭审、电子材料提交、电子送达等内容,这份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上述试点法院。第三份文件是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当时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各地法院自发采用在线方式立案、庭审、执行,为规范在线诉讼活动,避免各地各行其是,确保通过在线审理机制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满足人民群众疫情期间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即时发布了该文件,并起到了良好效果。第四份文件为今年6月17日发布、今年8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分析认为,规则规定非互联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由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是全部还是部分诉讼活动线上进行、是全部还是部分当事人在线上诉讼,均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这就为在线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正当性根据,也是一条贯穿规则的‘红线’。”陈杭平说。

陈杭平说,为了维护实体正义,即使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的,法院应当转为线下进行;当事人阐明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并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法院可以转为线下进行。另外,当事人在选择线上诉讼之后,仍保留反悔的权利。

“诉讼程序将呈现一种新的构造和特质,孕育出新的程序法理。”陈杭平说。从这一远景往回看,规则仍带有强烈的探索、试验色彩,能产生多大影响、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哪些修正,司法实践将给出答案。(记者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