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12309中国检察网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右侧顺行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审查起诉...

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捕

两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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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16时34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庄曹李公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右侧顺行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证上述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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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抓获经过、协议书以及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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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冯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1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已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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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运输者。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镇**村**号。

以上文章来源于今日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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