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害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除了决堤溃坝,还有另外两个是内涝和泄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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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内涝,更可怕的是泄洪。泄洪的原因是强降水导致水库储水超过警戒水位,只有泄洪才能保证水库安全。但在强降水时泄洪,下游同样饱受强降水之苦。内涝导致下游排水不畅时,上游水库突然放水,更是雪上加霜。泄洪迅速抬高下游水位,内涝就会演变成洪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瞬间告急。

比如,今年7月7日黄山市歙县被淹,上游水库凌晨4点突然泄洪,居民商户来不及作出反应,数人死亡,财产损失无数。甚至出现了历史上高考不能如期进行的纪录。当天歙县2000多名考生大受影响。仅仅一个歙县,就有24座水库超汛限水位。这24座水库,本来应起水量调节作用,降雨的时候储水,干旱的时候放水,结果因为预测、调节不当,导致在强降水的汛期,成为悬在下游居民头顶的大患。

2018年,寿光水灾导致13人死亡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无数。原因就是受台风影响,山东寿光多地连降暴雨,造成弥河流域上游三个水库同时泄洪,沿河村庄被河水倒灌,多村被淹。

通过以上事例可以看出,现在的水库放水泄洪,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超前性不强。水库往往都是在超警戒水位时,被逼无奈才开始泄洪,而这时下游本身正饱受水涝之苦,面对倾泻而来的洪水,无异于雪上加霜。

二是随意性较强。科学发展到今天,科学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令人遗憾的是,大量中小型水库放水泄洪,至今没有建立科学的数学模型,还是凭经验出发。

三是预警性不足。水库泄洪,整个下游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但从发生的一些相关新闻看,要么只有短短几个小时的提前通知,也不能保证通知能否到位。要么突然泄洪,有时甚至还是凌晨时分,置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四是法律细则缺失。国家对于水库放水泄洪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执行细则缺失,更没有责任追究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这两条直接关于泄洪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更没有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让水库放水泄洪的超前性、随意性、预警性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水库虽然在建立之初,是本着调节水量作用,但一旦建成运转,就存在自身利益问题。因为水库的资源就是水,只要是安全的,自然是水储得越多越好。加之天气的不可控性,有时提前把水放了,可能又因为降水减少导致放出去的水得不到补充。所以水库管理方总是希望高水位甚至超警戒水位运转。这种运转模式的后果,就是水库无法发挥调节作用。

每当汛期来临时,下游因为强降水本身排水不畅,而本来高水位运转的水库不能接纳更多入库流量,只得开始泄洪。本应给下游带来安全的水库,结果成为下游心头之患。

为此,建议:

1.以人民为中心,优先站在人民的角度,看待水库泄洪问题。增强泄洪科学性,通过科学建模,动态把握水量调节,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2.要完善相关泄洪的法律细则,建立不当泄洪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尽量减少放水泄洪的随意性,增强超前性和预警性。

作者:陈学志

  综合来源:中国致公党辽宁委员会网站、杰人杰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