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人们在自己的脑海中,都会给形形色色的犯罪人画下一副像,有凶残,有猥琐,有尖耳猴腮......很难把一个文质彬彬、穿着正式得体的人与犯罪、与窃贼联系到一起。从犯罪心理角度来看,实践中曾发生的各种案件,动机各异,如有的男性专门盗窃女性晾晒的衣物,还有的专门盗窃女性穿过的鞋子,这些物品在群众眼中,根本就是一文不值,更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可有的人却乐此不疲,被抓时满屋子女性用过的衣物、穿过的鞋子等,在这种动机支配下的盗窃行为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病态心理。以下将要介绍给大家的案件,或与此相关,敬请阅示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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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据铁路公安处民警介绍,接群众报警称,在乘坐高铁时带着一个行李箱,可是当他要下车的时候却发现行李箱不见了。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这位男子穿着十分正式,看着像是一位有身份地位的人,在上车时什么东西也没带,但是在下车时却拉着一个银白色的行李箱,经过对比确认,正是那位报警的人的,于是民警赶紧展开了抓捕。到案后,民警通过查看他的身份以及审问得知,这名犯罪男子姓唐,本身是一家企业的高管,年薪30万左右,唐某称,那个行李箱里的东西并不值钱,自己之所以会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体验生活,民警们对此也是有些懵,真是什么人都有。

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其相关理论,分析本案,敬请指正和讨论。

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

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大多数犯罪对于犯罪动机没有要求,即犯罪动机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对指引案件的侦破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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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诸要素的认识,是行为故意犯罪必不可少的要素,以盗窃罪为例,众所周知,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有行为、结果、对象、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等,要构成盗窃罪就要求对所有这些构成要件要素有所认识,具体来说,行为人要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是什么,会发生的结果如何,对所盗窃的财物的属性及数额要有所认识,要知道自己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只有行为人认识到所有这些内容,就具有了盗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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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犯罪故意的上位概念,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而犯罪故意是故意犯罪必不可少的要素。

本案中,唐某是一家企业的高管,有着不菲的收入,一般人都会认为这样的人不可能偷拿别人的东西,而唐某却乐此不疲,按他自己的话说是体验生活,实际上唐某的行为是一种病态心理导致其寻求刺激的动机,在此动权支配下实施了盗窃行为。而盗窃罪对犯罪动机没有要求,盗窃的动机不是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可能影响量刑。

唐某涉嫌盗窃罪

唐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盗窃行为是一个改变原占有关系,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过程,因此,盗窃罪是破坏占有关系的犯罪,盗窃既可以是秘密进行的,也可以是公开进行的,公开盗窃也是盗窃,区别于抢劫关键在于采取的是和平手段,还是对物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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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五种盗窃罪的行为方式,除了传统的盗窃罪犯对数额有要求外,其他四种行为方式没有数额的要求,但并意味着一实施其他四种行为之一就是盗窃罪既遂,盗窃罪毕竟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当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时,只盗得他人口袋中的一块手纸,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行为人涉嫌盗窃罪未遂,不是说一经实施就既遂,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扒窃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 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本案中,动车上客人的包一般放置于头顶的行李架上,或虽然有一段距离,仍处于客人的控制之下,唐某秘密或公开拿走他人手提箱的行为,为扒窃行为,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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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文从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的区别展开,针对性地对唐某的行为定性进行了简要分析。本案中,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的,涉嫌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