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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布原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锐固公司状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定金后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履带式起重机,且拒不返还定金造成原告巨大损失

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锐固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万元。

案件实事:

2020年8月,原告锐固公司(甲方)与被告国泓公司(乙方)通过微信方式磋商后,订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两台履带式起重机,型号分别为ZCC7000A和SCC550。使用期限约定,吊车主机及全部附件到场组装完毕,负荷试验合格后开始计费,若主吊进场时间推迟,则使用时间相应顺延;使用范围约定,三峡新能源广西天峨交连岭风电场吊装,贵州大山坪风电场。台班及费用计算约定,合同设备每天保证24小时具备工作条件(除极端恶劣天气、吊机机械故障等),保证有充足的驾驶操作人员;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开具税率为13%(以税务局核定税率为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间,合同设备的燃油和乙方司机食宿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其它油类费、维修费、保养费、配件费及工时费、保险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承担场内转场,乙方负责合同设备安检合格报告证件的相应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三天内支付每台20万元的定金,此合同生效,车辆交付同时支付押金,支付定金后3日不交车返还定金,吊车在进场前再支付1个月租赁费的押金,吊车进场施工,3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1个月的租赁费,乙方开具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押金,合同期满15日内,乙方退还甲方每台20万元定金。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告转账付款30万元,备注为700T、500T吊车订金。后被告一直未能提供起重机,亦未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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