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昌吉家乡群,配图来源网络

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县委书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常委、伊宁市委书记等职的焦宝华(副厅级),因受贿3465多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5372多万元,成为新疆有史以来的第一贪。2012年4月26日,他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焦宝华一起受贿2100多万元的情妇杜某,2012年9月10日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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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宝华,1957年11月出生,祖籍山东,出生于甘肃,在新疆伊宁县上完中学后考入伊宁卫校,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一步步成为一个副厅级干部。2006年5月1日起,他任新疆伊犁州党委常委、伊宁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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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焦宝华担任察布查尔县县委书记。但他认为,当县委书记收入太低,于是萌生了投资办企业发大财的想法,由此开始了他的腐败之路。

2000年8月,焦宝华成立了一家私人公司。为了避嫌,他让自己信赖的人出任总经理。焦宝华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安排财政拨款、向老板借款和抵押从银行贷款,为公司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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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焦宝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

焦宝华涉嫌受贿一案,于2011年12月29日侦查终结被移送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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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1年4月,焦宝华在任伊宁市市委书记和伊犁州党委常委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及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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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审理认定:自2000年5月至2010年7月,焦宝华在任伊犁州察布查尔县县委书记、伊宁市市委书记及伊犁州党委常委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实际控制、参股的公司以及其它私营企业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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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焦宝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接到一审判决后,焦宝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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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宝华情妇杜某因与其共同受贿2100万元,2012年7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法庭审理最后陈述阶段,杜某说:“我对不起家人,背叛了家庭,让家人蒙羞,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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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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