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经常有当事人问我们这样的问题,人大代表能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我们知道,人大代表并不是一个职务,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是从各行各业中选出来的,比如有政府机构的职员,也有企业里面的工人。那么对于人大代表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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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明确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对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大代表,基于他公务员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肯定构成受贿罪主体,对于这个问题可能没有什么争议;争议比较多的是,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大代表,能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我们举个例子,一名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大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提交提案时,收受了价值8万块的金条,他是否构成受贿罪呢?

一般人可能认为,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必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实际上,并不能这么简单地来判断。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来说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对于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大代表,在满足以上两个特征的情况下,也是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管是不是公务员身份的人大代表,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都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对该条文中“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因此,对个案中当事人从事关联活动的具体行为不能一刀切,应具体判断到底是不是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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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当事人向我们咨询的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答案。如果人大代表在从事公务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不管是不是公务员身份,都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不仅仅是根据公务员身份来认定,更注重所从事的事务是否为公务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