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深圳某公司的员工,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王某约定:“如果公司财会人员出现少算、漏算王某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况,每少1元,愿意赔偿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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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王某因待遇不公而辞职,把公司告上了法院。他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约2907元,按每差1元赔50元的约定,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大约14万。

一审时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与劳动法不符,且王某主张的金额过分高于公司少发的工资,只能酌情给少发工资的25%作为赔偿。

从14万一下子变成700块,王某不服,这是公司和他自愿约定的,并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为啥不行?

于是,他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主张上述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但依据民法通则,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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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谁强谁弱一目了然,王某只是普通员工,并不能利用优势做出有损公司的事。

其次,合同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签订类似的条款,这是合法的,可以按照违约金性质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约金14万5355.5元。

目前,民法通则已经废止,尽管这是一起10多年前的案件,但就算放到现在,公司也一样要赔钱。

上面说过,双方既然是自愿签订合同,就要履行合同规定,如果公司不想赔钱,只有撤销合同一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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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回到了当初二审时法院的判决,现行民法典虽然规定可以撤销不公平的合同,但对显失公平的认定还是和当初一样。无论怎样,地位更高的、更有经验的一方都是公司,王某只是一个普通员工,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权益受损,理应得到赔偿。

现实职场里,围绕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大部分都是工资问题。很多时候遇上公司的霸王合同,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人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不然就要耗费更多时间精力与之纠缠。

但只要自己有理有据,死磕到底,一般都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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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因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向工作了3年的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实际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4742.78元。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这是因为小杨在离职时坚持不进行财物交接和结清,并要求小杨返还之前公司为他交过的社保。

法院审理认为,小杨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而被迫辞职,并非主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拖欠杨某工资、未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仲裁委最后支持了小杨的请求。

希望越来越多的打工人能够重视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份让公司“吃亏”的劳动合同,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