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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三名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最终被判刑。

被告人崔某甲为非法牟利,以中间商、“卖粉商”的身份在网络上从事“粉丝引流”活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崔某甲作为中间商,从中牟取利益600元。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崔某甲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租用办公区作为工作室,并购置电脑、手机等工具,用于登录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内容,直接作为“卖粉商”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并邀约被告人崔某乙、李某等人一起进行非法“粉丝引流”活动。崔某乙负责登录抖音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视频,并在视频内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进行“粉丝引流”,每月获取报酬5000元。李某负责接收“卖粉”资金。经查证,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崔某甲收到“卖粉商”结算金额共计1337923元,违法所得636423元;崔某乙的违法所得共计19500元;李某名下接收“卖粉”资金共计11919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崔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