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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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唐某受他人指使到广西南宁市接偷渡人员,并联系同案人黄某一起从防城港驾车至南宁市的一个服务区,接意图偷渡前往韩国的李某等5人前往东兴,黄某在回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后下车,唐某继续驾驶车辆搭乘李某等人至东兴市江平镇那漏检查站前路段,叫李某等人下车,步行绕开检查站,后李某等5人在附近涵洞被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唐某见到李某等5人被抓获后,开车逃离现场。经查,李某等5人均无任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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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民警抓获同案人黄某,后黄某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1年2月2日,民警在防城港北站站前广场附近开展工作时,对广场上一名男子进行身份查验,发现被告人唐某并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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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受人指使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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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供稿丨综合庭

编丨张银凤

审丨吴 琴

签丨黄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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