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女子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邯郸警方抓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起诉书公开...

一女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被抓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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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3月份开始在“亚米”、“小可爱”、“花粥”、“优乐美”、“亚博”等涉黄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主播,后在上述涉黄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间进行裸露性器官等淫秽表演,并引诱网友在上述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为其打赏,后添加在平台直播间为其刷礼物的网友为微信好友或QQ好友,向网友发送淫秽视频27部,经鉴定该27部视频为淫秽视频,或引诱网友在直播间为其刷礼物后加QQ好友,然后通过QQ与网友进行一对一视频裸聊表演,从中获利。

上述涉黄网络直播平台扣除打赏虚拟礼物的20%至30%后将郭某某的提成转账给郭某某的家族长,家族长再扣除20%至30%后,将剩余的提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郭某某。郭某某通过其在上述平台的家族长申请将虚拟礼物兑换成现金,并由家族长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郭某某共计164670.3元,郭某某供述其通过淫秽表演和发送淫秽视频获利14355元。

个人信息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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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站,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01月07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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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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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悔过书、支付宝账单、微信支付宝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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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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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等。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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