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后第三天,女子才报警被强奸!男子周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女子刘某,酒后在征得刘某同意后,周某将其带回家中。发生两次性关系后,刘某第二天下午从周某家中离开。第三天刘某才报警声称被强奸。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这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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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男,1997年出生,在校大学生。刘某,1992年出生,服装店员工。

今年1月份,周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也在酒吧消费的女子刘某。由于聊天时得知两人曾经是同读一间初中,所以两人聊得比较投缘。酒后,在征得女方的同意下。周某将酒醉的刘某带回家中休息。

到了男方家中后,由于喝酒过多,意识模糊,女方便让男方帮其换睡衣、内衣。换完以后,女方便酒醉入睡了。

凌晨三点时分,周某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推了对方一下后说,“不要碰我,我要睡觉”。周某停止后不久又继续,此时刘某便问对方有没有做安全措施?周某说有之后,刘某便没有再反抗,二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凌晨五点时分,周某欲第二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再次问男方有没有做安全措施?周某说没有,之后女方便说“没有那就不要碰我了”。但周某并没有听从女方的意见,继续与女方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

第二天中午两人醒来,女方洗漱后与男方聊天、并一起用餐后离开。

第三天上午,刘某到派出所报警声称被周某强奸。

这是一起发生在浙江宁波的真实案例。男子因想与女方发生一夜情,最后演变为强奸案。平心而论,这个案子是有点“莫名其妙”,但法律就是法律,再不可思议的案子,也会有法可依,只要事实存在,司法部门就会依法办案。下面我们来详细解析一下该案子:

一、周某是否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文中所提到的“其他手段”是指包括妇女醉酒状态下不知反抗、无法反抗在内的情形。

下面对比一下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主要供词:

1、周某称当晚将女方带回家中,是经过对方同意的。回到家中后,女方还要求帮其换睡衣、内衣。两次发生关系时,女方没有反抗且还两次嘱咐要做安全措施。两次性行为结束后,女方还自已起来洗澡后入睡,并无异常。第二天中午醒来后,女方与其正常聊天、玩游戏、一起选餐用餐,下午才离去。因此,男方认为两人发生关系时,女方并非醉酒,也并非不同意发生关系。极有可能是女方后悔发生一夜情,才报警的。

2、女方称当晚已是醉酒迷糊状态,很多细节都不记得了。但男方两次侵犯时,其明确表示过“不要碰我,我要睡觉”、“没有安全措施就不要碰我”,但是对方并没有尊重本人的意见,在本人没办法反抗、意识模糊时强奸了我。

二人供词之中有一点是相互印证的。即女方两次嘱咐男方要做安全措施。经调查取证,男方在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遵从女方的意志。即在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性关系。这就意味着男方已侵犯女方的性自主权,所以男方构成强奸罪。

大家或许会觉得有点“意外”,女方在事发前的表现、在事发后的表现,均有一夜情的嫌疑。仅凭女方酒后的一句嘱咐,男方没有遵从,就认定男方构成强奸,有点“不合理”。

其实从法理上来讲,这并非“不合理”。刑法明文规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即为强奸。女方要求男方要在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性关系,这是女方的性自主权,是女方的合法权益,男方侵犯了,即属于强奸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偶发性等,对周某量刑时依法酌情处理,遂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由一夜情演变为强奸的案例多不胜数,而且这类案件中都有一个“共通点”,即趁妇女酒醉不能反抗、无法反抗时与之发生性关系。这说明了什么?便宜莫贪,更不要有侥幸心理。男性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认为这只是一夜情,是成年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并且觉得这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但是实践告诉我们,除非女方事后不追究男方责任,一旦追究,极大几率男方会被认定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行为的代价是有期徒刑三年起步量刑。因此广大男同胞们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切不可因小失大。

对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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