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先生在浏览某APP时,发现一家按摩店的宣传很隐晦,暗示有特殊服务,随即和对方取得了联系。在网络上支付200元定金后,在酒店房间等来了按摩女小菊。
两人谈好了嫖资,正要准备发生性关系,民警敲开了房门,经过询问将两人带回派出所,准备以卖淫嫖娼进行处罚。吴先生觉得很冤枉,两人尚未发生关系,为什么还要认定为违法呢?
【解析】
我们大家都知道,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吴先生遇到的问题,就是违法行为的认定。
卖淫嫖娼指的是两方(部分男女)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看完卖淫嫖娼的定义,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那就不算嫖娼了吧。其实不是这样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男女只要谈好交易价格或者财物,即使没有发生性关系,也能认定为嫖娼。
换个角度来说,两人已经发生关系,但是还没有进行金钱交易,也可以按照卖淫嫖娼来处罚。
最后总结,吴先生遇到的情况,两个人已经约定好了嫖资,但是还没有发生关系,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但是没有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较轻,行政拘留5日以下,或者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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