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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五莲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小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在昌乐县***养足堂容留孙某某卖淫,介绍王某某到昌乐县**公寓、**阁南邻KTV等地卖淫,非法获利26000元。

崔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END

来源:中国检察网 昌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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