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乌龟,是很多人家里会养的小宠物,可并不是什么乌龟都可以拿来贩卖、饲养,如果是国家保护动物,那你很可能就犯罪了!

近日,由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起诉的韦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和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实施后,江南区首例依新罪名和《民法典》提起诉讼的案件。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多次收取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林某某(另案处理)钱款后,通过联系某动物养殖公司向林某某跨省快递邮寄苏卡达陆龟3只,获利36000余元,林某某收货后将上述3只陆龟放在家中饲养。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从林某某处扣押到上述3只活体陆龟。经鉴定,涉案的3只陆龟为陆龟科苏卡达陆龟,陆龟科所有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苏卡达陆龟)

江南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韦某某跨省邮寄濒危乌龟,其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人出售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生态资源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韦某某的行为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判令韦某某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韦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配图)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