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海西州格尔木市交警支队依法查处因隔夜酒引起交通事故。

来源 | 海西州交警支队

案例回顾

2021年02月14日10时55分许,段某某酒后驾驶青A2xxx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西州格尔木市陶尔根家园十字路口由南向北直行时,与赵某由西向东酒后驾驶的甘ADxxx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直行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8.5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调查:段某某2月13日晚在家和亲戚喝白酒,2月14日睡醒后开车行驶至陶尔根家园十字路口时发生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在询问中,段某某陈述:“我想,睡了一晚上,酒应该醒了,我快到交叉口时,绿灯还剩2秒钟,当时想着加速尽快通过路口。”

赵某2月13日晚在朋友家聚餐喝白酒,2月14日早,赵某自己觉得酒已经醒了,开车没事了。车辆行驶至斑马线的时候红绿灯变成了绿灯,这时候,乘车人对赵某说:“有一辆车闯红灯过来了”,赵某赶紧踩刹车,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办案民警询问中,赵某说:“我没有看见对方车辆,乘车人提醒我,我才发现的”。

事故成因

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使得感觉机能和判断力下降,操作机能减退,其观察和遇紧急情况采取正确措施能力降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加大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以上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使得感觉机能和判断力下降,操作机能减退,其观察和遇紧急情况采取正确措施能力降低,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划分

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拟确定段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我大队依法吊销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段某某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至德令哈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赵某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饮酒后多久能开车?

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度取决于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每个人的体质不同,酒精的代谢速率是不同的。

前一晚上如果饮酒过量,如果感觉身体不适,说明酒精尚未完全分解,因此,千万不要开车,否则,仍然会达到酒后驾驶标准并有安全隐患。

交警在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是根据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醉驾)。

青海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勿将"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只当作口号,一定要落实在行动上,亲朋好友举杯换盏,也要相互提醒,避免酒后驾车引发危险和悲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青海交警,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