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有位甘女士,生日刚好在端午节。每年大家过端午节吃粽子的时候,她还要多吃一个生日蛋糕。

4年前甘女士过生日,朋友周先生到场祝贺,自称因为女友怀孕需要钱,借走了她34.8万的现金。

当时现场有几个朋友看到了借钱过程,甘女士就没有要求周先生打借条。可后来周先生拒不还钱,他先是说钱都存银行定期了取不出来,后来又矢口否认自己借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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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女士没办法,只能要求周先生通过微信和短信分别发了两条总额为34.8万的借条。

这之后,周先生仍然拒绝还钱,甘女士就将他告上了法庭,同时请了在场的那几个朋友作证。

可是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蹊跷,这几个朋友的证言和甘女士的陈述存在明显的矛盾,可能在作假证的情况,于是当机立断,将案子转交给警方处理。

警方一查,发现甘女士和男朋友李某曾经指使这几个朋友作假证,不光教他们怎么说,教了之后还要跟老师抽背课文一样,让他们再背一遍。

更令人生疑的一点是,根据周先生手机的定位数据,在借条发给甘女士的那个时间段,手机就在甘女士家的位置,很有可能是甘女士拿走了周先生的手机,进行一人两机互发信息。

好好的一个经济纠纷,甘女士这么一搞,就涉及虚假诉讼,成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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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呢?简单来说就是打假官司,采取 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以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就是要严厉打击这一类型的犯罪。其中明确说,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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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被定为这个罪名,不光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可能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甘女士串通证人提供假证据,就是虚假诉讼的表现,如果她确实把钱借给了周先生,何必多此一举呢?

现实生活中,这种借钱给别人又不打借条的案子本来就难办,主要问题在于没有钱款往来的证据,全靠当事人的说法是不足以被采信的。现代社会已经很少有人会把大量现金放在家里了,可甘女士不仅放在家里,还大大方方地借了出去,连借条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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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借还好说,有转账记录,甘女士借出去的是现金,这就让案子的难度水涨船高。

虽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走会比较困难,但她受到损失的事实如果确实存在,法院自然会调查清楚,可甘女士急于求成,构成虚假诉讼,同时也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的话还可能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这种行为绝对不值得提倡。

所以,后来法院一审没有支持甘女士要求周先生还钱的诉求,而是以虚假诉讼罪的罪名,判处甘女士有期徒刑1年,甘女士的男友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如果甘女士没有搞这些小动作,行得正坐得端,或许还能在法庭上占据有利的地位,可是现在呢,她的30多万块钱没要回来,还因为虚假诉讼被判了一年刑,你说这是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