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6月11发布一则交通肇事案件,新乡一男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郑XX受伤、陈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乡一男子无证驾驶致一人死亡

案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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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孙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封丘县封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镇XX西边交叉路口处时,与同方向在前郑XX持C1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载陈XX相撞,造成郑XX受伤、陈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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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孙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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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被告人孙XX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被告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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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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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4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1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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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被告人孙XX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赔偿协议及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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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郑XX、姜XX、张X、高X、周XX等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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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XX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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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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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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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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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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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孙XX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孙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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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判处被告人孙XX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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