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台湾,吴姓现役军人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才13岁的少女「小可爱」(化名),两人认识不到1小时就约到女生家发生关系,完事后,小可爱妈妈返家查出异状,报警后,吴男辩称自己没有花钱买交友软件会员,看不到女生资料,法官虽不采信他的说辞,但依较轻的罪名判他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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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2019年8月20日中午,19岁的吴姓男子透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少女小可爱,小女生在简介栏中写自己喜欢「喜欢眼睛好看的男生(眼睛要会电人)、身高至少要有165、有酒窝或梨涡更棒」,吴姓男子自认符合条件,与少女互加好友后,俩人聊不到1小时,就相约到小可爱家发生关系。

小可爱趁母亲外出,叫吴男到社区大楼后,请管理员让他上楼,两人开战完,妈妈回家时查觉异状,小可爱才说出自己有约男生到家里「玩」,妈妈直觉不对劲,逼问后,小可爱才说出自己刚和对方发生性行为,妈妈气得拉着女儿去报警、验伤。

高雄地院审理时,吴男坦承与小可爱发生性行为,但否认知道对方未满14岁,辩称自己没有花钱买交友软体的会员,看不到对方个资,是事后被告才知道小可爱未成年;他的辩护律师也说,这款交友软体只限18岁以上的人使用,吴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才发生性行为。

法官检视该款交友软体,发现即使没有付钱买会员,也能看到对方简介栏中的自我介绍,而小可爱不但有写自己是国中生,还写出就读国中的英文缩写,依一般人的常识,可判断国中生通常都是未满16岁之人,且小可爱也提到,俩人第一次见时,吴还有问她「是不是只有13岁?」

法官不采信吴的说词,但因检方起诉吴男是用刑法第227条第1项「与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行为,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法官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吴男明知或可得而知小可爱是未满14岁的少女,因此改采刑法第227条第3项「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他徒刑6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