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小周偶遇后,不顾自己有家室,疯狂追求老同学,先后多次发红包共计23万余元。近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决被告小周向小王的妻子返还不当得利23万余元。

小周与小王原系同学,毕业后各自成家。小周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离异,此后孤身一人。2017年2月间,两人在朋友聚会上偶然相遇,小王得知小周离异的不幸遭遇,顿生同情。小王殷勤细微地嘘寒问暖,三天两头地红包相送,使二人交往逐步升温,并最终发展为恋人关系。

二人恋爱期间,小王为了维系情感,利用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日常收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小周表达情愫,转账多达230余次,共计23万余元。

2021年4月,小王妻子黄某一纸诉状将小周、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周返还小王通过微信转账的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小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系与婚外女性小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长期、持续、多次向小周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但小王对小周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同时,小王转账资金的来源,系原告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日常收入,小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转账行为,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对黄某诉请小周返还受领的小王微信转账共计23万余元不当得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无效。夫妻一方请求受领该转账资金一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本案中,小王利用家庭财产收益,持续、多次、长期向婚外女性转账,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其主观过错较之被告更为明显,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惩戒,例如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中,均会体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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