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女性在遭受性侵犯时,应及时报警,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让无底线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基于懦弱或其他考量而放纵性侵者,只会受到一次次无休止的骚扰,以下将要讲述的刑法故事中,被性侵者姜某可能考虑自已开店,怕日后受到报复使得自已无法营业,而一次次容忍了男子的犯罪行为,导致其无底线地做出了一次次令人发指的行为。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事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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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多次性侵,竟被索要营养费

女子被多次性侵,竟被索要营养费

四十多岁的黄某,平日无所事事,至今仍未能成家。一天晚上,黄某酒后在大街上遛达,看到一家美发店仍在营业,走近透过玻璃门窗看到只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黄某看四周无人,便推门而入,强行与从事美容美发业的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多次跟踪姜某,发现了姜某的住处。

同年10月的一天中午,黄某又来到姜某家试图“再爽一把”,但姜某称其正处于生理期不方便,黄某不相信,遂强行脱掉姜某的裤子检查,确认其正处于生理期后才没有与姜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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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到黄某多次袭扰后,姜某为躲避黄某的纠缠多次搬家,但依旧未能逃出黄某的视线。不久后的一天晚上,黄某又窜至姜某理发店内,不顾姜某反抗,使用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等手段强奸姜某。完事后,黄某又以“身体消耗太大”,向姜某索要20元“营养费”,并以“不给就解走你颈上的项链”相要挟,姜某为摆脱其纠缠被迫给其现金50元后,黄某方离开。

故事背后的法理

故事背后的法理

强奸罪是侵犯妇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强奸罪本质特征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即在未取得妇女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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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黄某连续多次对同一对象姜某实施强奸行为,系刑法上的连续犯罪,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黄某应在三至十年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本案中,还有另外一个情节,黄某最后一次发姜某发生性关系后,竟以身体消耗太大为由,向姜某索要营养费,并以如果不给就摘走姜某金项链相要挟,姜某被迫交给黄某50块钱后,才离开。黄某的这一行为应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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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于黄某敲诈勒索姜某50块钱,尚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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