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名挖掘机师傅陈某某,在驾驶挖掘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不慎碾压到一名儿童,致其死亡。日前,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挖掘机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村的公厕附近进行填土施工时,因疏忽大意,碾压到在挖掘机附近玩耍的被害人陈某(2009年9月24日出生,智力残疾二级),致陈某死亡;碾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15时41分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另查明: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陈某父母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挖掘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过失致被害人陈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涉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之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父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