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5月31日发布淄博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淄博吕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拘!曾多次在旅馆内容留她人卖淫...

淄博一旅店老板多次容留她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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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淄博市淄川**宾馆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住山东省淄博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容留卖淫,于2017年10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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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在友情宾馆容留霍某向宋某卖淫一次。

2.被告人吕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8日,在友情宾馆容留霍某向庞某卖淫二次。

3.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在友情宾馆容留霍某某向某卖淫一次。

4.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在友情宾馆容留霍某某向李某某卖淫一次。

5.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在友情宾馆容留李某某向成某某卖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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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电子档案、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成某某、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吕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曾因容留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汝鑫

2021年4月15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