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甘肃省白银市举办了一场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期间遭遇了冰雹、冻雨、大风极端天气,21名参赛人员遇难去世。

这21名死者中,有国内越野跑顶尖选手梁晶,有残运会冠军、同时也是聋哑人的黄关军,还有一名刚刚领了结婚证的25岁女孩。

更令人无法忍受的是,23号晚上,白银市电视台重播了这场越野赛的开幕式,开幕式上一片祥和喜庆,参赛选手们跃跃欲试,准备取得一个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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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引发了网络争议,有网友质疑,这些出镜的选手有些已经不在人世了,现在播出是不是有点不合适,对他们的家属来说也是一种二次伤害。

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情,天灾是不可否认的原因,但更大的原因,或许还在于人祸。

有人觉得,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谁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赛事的主办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对于不可抗力也有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可抗力的三种情况中,就有一种是自然灾害,这不正好符合甘肃白银这场马拉松赛的情况吗。

但是,这起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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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极端天气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目前我们的天气预报系统已经非常先进了,可以在极端天气到来前提前做出预警。

有消息显示,在事故发生前1个小时,甘肃省气象台就已经预报了降温以及阵风的天气变化,这一信息显然没有被同步给参赛的选手们。

并且,根据赛事幸存者的描述,当时参赛的选手们没有被强制携带保暖外套等装备,主办方甚至建议穿“薄外套”。

极端天气发生后,选手迷路,没有补给点提供援助,有人打了40多个救援电话,得不到回应。

最后救起遇难选手的,不是主办方的工作人员或医护团队,而是周围恰巧路过的村民。

这种情况,还能作为不可抗力来给主办方免责吗?好好的一场马拉松比赛成了“夺命跑”,这件事到底是不可抗力下的意外,还是重大责任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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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要责任方是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尤其是承办者。

马拉松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对于活动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民法典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主办方有没有将赛道的路段的地形地貌和相关注意事项告知选手,有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有没有提供紧急医疗救助,有没有及时告知选手恶劣天气下的风险。

如果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就属于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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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责任,刑事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中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以及赛事运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主办方明知当天会出现恶劣天气,仍然按原计划举办赛事的话,就涉及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责任怎么认定,我们需要等待当地警方的调查结果。如今,21条活生生的人命离开了人世,从这件事中,我们需要反思的还有很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