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一位理发师,开着宝马行驶近劳动公园北门斑马线时突然加速,将多名行人撞飞,随后又继续行驶,追尾了一辆货车,弃车逃逸,造成了5死5伤。

被警方抓获后,他交代了自己的作案动机: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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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没有酒驾,也没有毒驾或是服用精神类药物的嫌疑,在7秒钟内加速至108公里/小时,刘某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想想都让人后背发寒。

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很多网友认为,刘某的做法跟故意杀人没什么两样,为啥要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实际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这两种罪名,都是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生,都可能会导致有人死亡,但两者的主观心态和危害后果不太一样,因此,法律对这两者的判罚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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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点在于“多“和”广“,多,就是可能损害的对象的数量多; 广,就是说这种犯罪所危害的范围可能很广。

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故意杀人罪更加严重,它一旦实施,可能造成许多人的死伤或者财产的广泛破坏,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的人或财产,轻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回到本案中来,刘某已经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随时都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威胁,只是时间和地点问题而已。

其实,前几年也曾发生过多起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报复性犯罪。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些人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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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男子韩某驾驶着A6奥迪,途经建昌县第二小学附近时,他瞄准了一队正在过马路的师生,径直向他们撞去。据了解,这个队伍由该校教师王某玲、马某带领,总共有60余名学生,事发时他们正在沿着马路西侧结队行走。韩某在将多人撞倒、碾压后,也和刘某一样,逃离了案发现场。

逃逸也是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特点,这类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报复社会型犯罪时,完全丧失了理智,心态处于疯狂的状态。他们的犯罪动机不是临时起意,而是在社会、家庭或单位长期遭受挫折与打击,聚了强烈的不满情绪之后所产生,是蓄谋已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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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这种人已经丧失底线了,就应该直接判死刑,其实,案发前,刘某和韩某都并未踩点,而是选择哪里人多,就往哪里撞,其行为具有典型的报复性。

“反正都是死,我就找几个垫背的。”据韩某交代,这样的念头不断在脑中盘旋,最终让他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剖析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对评析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防止悲剧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他们将无辜的人群作为犯罪目标,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世界不欠人任何东西,了就再爬起来,31岁,成家立业的年纪,投资失败还有从头再来的机会,生活失去信心也不能拿人命当儿戏。刘某是出了投资失败的一口恶气,可无辜为此付出生命代价的却是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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