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小美

来源 / 美商社(NewMSS)

( 本文共1697字,阅读大约需4min )

近日,M&L实验室公司((LABORATOIRESM&L,SOCIETEANONYME)(以下简称,M&L公司)与被告浙江君大公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大公司)、被告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落幕。

两家中国公司因产品设计抄袭等问题构成的侵权行为已被法院认定,对于两家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法院也予以驳回,并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法律文书网上此前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M&L实验室公司(以下简称,M&L公司)发现,天猫平台上一家名为“andorheal旗舰店”的网店销售的一款“樱花高光身体乳”,和其旗下欧舒丹樱花系列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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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

据了解,“andorheal旗舰店”的经营者为浙江君大公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款“樱花高光身体乳”的生产企业是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经过对比发现,“樱花高光身体乳”与欧舒丹的“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在瓶子的形状、瓶身的樱花图案以及瓶口设计上如出一辙,只是在瓶身上樱花浮雕的花瓣和叶子数量及标签内容上存在差别,而高仿版的“樱花高光身体乳”售价仅为89.9元/瓶。

此外,该商品的销售页面和M&L公司中国官网上甜蜜樱花润肤露的销售页面的绝大部分文案的内容和比例布局相似,大部分标题内容和文字设计也高度近似,甚至品牌故事、商品卖点、拍摄图片风格、推荐使用手法、商品问答均完全一致,且相似部分并非源于共有领域的网页制作元素,而是体现M&L公司中国官网相关页面编排选择的独创性表达。

因此,M&L公司将“樱花高光身体乳”的经营者君大公司和生产企业爱莲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二者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2020年8月,该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M&L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面部和身体护理商品的跨国公司,始创了“L’OCCITANE/欧舒丹”品牌。

樱花系列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是M&L公司的创始人奥里佛•博桑(OlivierBaussan)先生于2006年为原告M&L公司特别设计,取得了欧盟和其它若干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自设计完成后一直用于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

2016年10月14日,M&L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7800581号樱花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水、化妆品、沐浴露、润肤露、护手霜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

经过长期在中国市场的运营,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构成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欧舒丹樱花润肤露”作为欧舒丹樱花系列的主要商品销量一直很好。

最终,杭州中院认定君大公司和爱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分别赔偿M&L公司300万元、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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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两家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厚着脸皮将M&L公司上诉至浙江高院。令人震惊的是,爱莲公司竟然当庭提出自己在一审判决后对抄袭的产品瓶身外观了修改,认为修改后继续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根据爱莲公司的描述,其对瓶身的改动为由原来的菱形改为椭圆形。真是干啥啥不行,狡辩第一名,不要说丢脸,简直连脸都不要了。

两家公司还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自曝其电商数据中包含多数刷单的数据,并称89.9元的价格并非单价,而是“拍一发三”的总价。

也就是说,这款抄袭欧舒丹外包装的产品,单瓶售价不到30元,如果是真的,可想其成本之低廉。

不过,法院坚持认为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印的樱花图形与M&L公司的几乎一样,并不能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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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一审判决后,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并未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仅仅改了包装瓶的形状后继续售卖,主观恶意明显。

5月10日,浙江高院驳回了两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判决君大公司、爱莲公司停止对M&L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赔偿总额900万元。

至此,长达一年半的欧舒丹维权案,终于落下帷幕。讽刺的是,终审判决下达的这天,正是第五个中国品牌日。

美商社注意到,目前,andorheal旗舰店已将侵权产品下架。而店铺内销售的andorheal轻盈美肌柔肤四色散粉与知名品牌纪梵希Givenchy旗下明星单品“四宫格散粉”的外观近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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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君大公司并无悔改之意,致力于将抄袭进行到底。不过销量显然没有再刷单了,仅售出11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