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酒壮怂人胆,日常生活中有多少不法行为的发生,源自于酒,有些人没有喝酒时,虽然脑子里有某种不法的想法,面对现实不敢付诸实施,我们称之为犯意,如果行为只停留在犯意阶段,就不能受到刑法评价,但是,一旦喝了酒,这样的人就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了,什么事都敢做,我国刑法从来没有对醉酒的人实施不法行为有丝毫的宽容,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将讲述的刑法故事,或许祸起于酒,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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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原来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常年在外务工,由于丈夫有着一手好木工活,收入可观,丈夫又是一个顾家的人,挣得钱除了自已极少的消费外,全部寄给陈女士,陈女士在家照顾孩子上学和年迈的婆婆生活起居,日子虽然不算太富裕,也是衣食无忧,在同村中算得上中等偏上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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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虽然也是四十岁出头的中年妇女,可是天生有着一付好身材,长得也漂亮,因此,在丈夫外出务工的日子里,总有人对陈女士想入非非,无奈陈女士不是一个随便的女人,想着她的人只能望梅止渴,不敢轻易冒犯。

天有不测风云,陈女士丈夫在一次意外中不幸身亡。丈夫过世不久,陈女士一直沉弱于对丈夫的思念中,还要照顾年幼的儿子上学、年迈的婆婆的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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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6日12时许,婆婆在一楼午休,陈女士正准备休息一会,同村男子黄某轻手轻脚绕过陈女士婆婆上到二楼,从虚掩的门缝中看到陈女士一个人躺在床上,于是满嘴酒气地猛扑到床上,受到惊吓的陈女士极力反抗却被黄某猛击头部,不省人事,黄某趁机脱掉陈女士裤子及内裤,用手摸其下身,可是由于酒精的作用,黄某无法勃起。就在这时,陈女士的妹妹来看姐姐,黄某见状,一拳打在妹妹的面部,致其轻伤,逃离现场。

黄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便侵犯了本罪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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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某为阻止陈女士反抗,将其打晕的行为,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暴力手段,对此行为不再单独评价,如果手段行为致陈女士重伤,则为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形。鉴于本案中,黄某的打击行为仅使得陈女士短暂昏迷,由于黄某自已原因,不能勃起,未能完成强奸行为,涉嫌强奸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黄某涉嫌强奸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的暴力行为只能针对被妇女本人实施,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不能评价为强奸罪的暴力,只能对其单独评价,本案中,黄某打伤陈女士妹妹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对黄某应按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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