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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廖某、郭某和韦某三人合谋搭伙从广西来到阳春市兴华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当其三人走到尚品星寓某栋门禁处时发现一楼的门禁是开的,便假装成业主乘坐电梯上到24楼。三人上到24楼之后便由上至下走楼梯一层一层的寻找适合的作案目标,至17时许,被告人通过敲门确认事主屋内没人后,使用随身携带的万能钥匙将大门打开进行入户盗窃被告人廖某等人先后在卧室地上、抽屉、鞋柜等房屋多处翻找出约共92.5万元财物。盗窃得手后,三人先后流窜至江门、广西等地。现廖某、郭某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韦某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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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出击】

经审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9日对廖某、郭某和韦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以及耐心地解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廖某、郭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一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将真诚悔过,痛改前非。同年4月30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廖某、郭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移送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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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纠集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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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提醒】

1、防盗意识需提高,出门在外记锁门。人民群众的钱包在富起来的时候,防盗意识也需要及时更新,家中最好不要存放大量现金或金银首饰等贵重财物,应尽量存放在安全或不引人注意的房间和位置。外出之前谨记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偷盗行为不可取,紧锁心中贪念门。经了解,被告人廖某、郭某均有盗窃前科,一方面存在不劳而获的心理,渴望一夜暴富;另一方面存在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天衣无缝,铤而走险踏上不归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廖某、郭某等人在讯问过程中多次流下悔恨的铁窗泪,然而悔之晚矣,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阳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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