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一场特别的会议在深圳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内地与香港特区展开破产程序的司法协助,这被认为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到境内外媒体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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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香港基本法

近年来,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中,内地与香港互涉投资不断增多、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由于两地破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破产程序效力范围无法直接及于对方,在应对互涉企业破产中,两地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文件长期没有进展。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根据这一规定,两地已经签署了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包括文书送达、证据提取等方面。

阅政观了解到,面临跨境破产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历经四年充分论证和磋商的基础上,签署了《会谈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认为,此次建立两地破产协助机制,是对中国特色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对“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落实。

推动大湾区融合

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会谈纪要》与最高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三地。

《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还界定了两地司法协助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协助方式。

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建立起了先签署安排,再分别由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

但由于跨境破产协助利益关涉重大、法律问题复杂、实践经验不足,通过这一模式开展协助难度较大。

阅政观发现,此次两地签署《会谈纪要》,是达成原则共识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分别发布配套指导意见和实务指南,细化具体规定。

在司艳丽看来,这不仅创建了两地司法协助新模式,还开创了内地跨境破产协助专门性文件之先河,有利于推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

“两地的民商事规则衔接是一直存在的难题,对粤港澳融合发展构成了一定阻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蔡仲光认为,这次合作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法律和经济本身。

他认为,两地司法协助体系,必将为两地民众跨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进而大大推进两地的社会、文化等交流、合作、融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建成顶尖的世界级城市群。

【记者】尚黎阳

【作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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