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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律师按
价格鉴定,盗窃罪辩护的决胜法宝。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1日、22日,孔某某在两个商城两个专柜,分别盗窃手提包一个,羊毛衫一件。两次盗窃,都被专柜内的监控视频全程拍下。经价格鉴定,手提包价值2000元,羊毛衫价值2028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山东省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2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
辩护律师代理思路及工作内容
本案被告人孔某某的两次盗窃行为,都被监控视频全程拍下,其本人也承认盗窃行为,签署认真认罚具结书,并且全额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孔某某坚决要求,做无罪辩护。
经认真阅卷,王玉琴律师发现本案有这样一个特殊情况,孔某某盗窃的手提包和羊毛衫都没有被追回,没有赃物实物。本案手提包是手工制作的孤品,不是种类商品,也没有进货单、发票等证据证明手提包的材质、型号、规格等情况。价格鉴定却按“小牛皮”材质进行鉴定,这样的价格鉴定意见怎能作为定案依据?
于是,王玉琴律师决定以价格鉴定为突破口,进行辩护:
1、因为手提包已经无法追回,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手提包的材质等情况,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所以不申请重新鉴定,直接推翻手提包的价格鉴定意见,要求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采纳王玉琴律师的辩护意见,手提包的鉴定价值2000元,不予认定。
2、羊毛衫是种类商品,也有进货单、发票等其他证据能证明被盗羊毛衫的情况,因此虽然被盗羊毛衫未被追回,但仍具备价格鉴定条件,羊毛衫价值2028元的鉴定意见无法推翻,认同鉴定意见。
3、综合本案盗窃事实证据充分,孔某某本人已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王玉琴律师建议孔某某做有罪、罪轻辩护,孔某某采纳王玉琴律师的建议。最终,孔某某只被判处罚金。
办案感悟
本案是一个非常小的案件,盗窃一个手提包、一件羊毛衫。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就委托律师,推翻手提包的价格鉴定意见,盗窃金额仅有2028元,刚刚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被告人又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完全可以做到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都没有委托律师,选择自己辩护。被告人想无罪,还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来又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想鉴定成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图不承担刑事责任……一通操作下来,非但没有达到无罪的目的,还浪费了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宝贵机会,后悔莫及!
所以,刑事案件,请一位靠谱的、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非常重要,而且越早委托律师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