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买家联系四川广安岳池的猪肉摊老板谌某辉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在收到香肠后,“小王子”很快就给谌某辉发来消息称其行为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等有关理由,提出了10倍的索赔款,共计2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子”事后提起诉讼。

在当天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法官曾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谌光辉和其代理人均表示不愿调解。谌某辉表示不同意调解也是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自己知道这种售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因为还有很多摊贩和自己一样,他们也想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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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事件中,首先需要看的就是“猪肉摊老板”的身份问题。如果“猪肉摊老板”的身份属实且依法合规,店铺拥有相关营业执照等必须的要件,则表明该猪肉摊老板有资格在线下的自家实体店中售卖肉类制品。而在此前提下,下一步需要看的就是“网络平台售卖”是否合法的有关问题。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此在这里可以确定的是,个人在网络上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至于该食品是否是食用农产品,按照《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中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如果是腊肉等肉类生制品,就在食用农产品范围内,适用上述规定。但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最后,关于标签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需要有标签。而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所以,目前双方最大的争议还处于该香肠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如果属于,那么香肠没有标签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被告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不属于,那么被告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本案未当庭宣判。对于案件的走向,以法院的裁判结果为准,我们也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