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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报道,2021年5月11日,杭州海关、南宁海关对外宣布联合破获一起电子烟弹(加热不燃烧卷烟)走私大案。在浙江绍兴,广西防城港,广东深圳以及湖南邵阳等地开展抓捕,打掉电子烟走私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现场查扣电子烟弹4500条。初步查明,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广东2个走私团伙互相勾结,从越南购买电子烟弹,通过广西绕关走私团伙入境,销往浙江、广东、北京等地销售牟利,共计走私电子烟弹价值6500余万元

那么货值6500万元电子烟弹,走私偷逃税额是多少呢?

吴国雄律师 :2020年9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其中附件2《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将烟弹归入2403.99子目项下。具体到我国现行海关税则,归入税号2403990090,对应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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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率153.44%,那么6500万元货值,偷逃税额则为9973.6万,近亿元。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之前,海关将电子烟弹归入2402200000,综合税率超过230%。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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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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