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宜昌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李某甲驾驶鄂E****3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胜利三路由北向南行驶,撞上行人李某乙,造成李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宜昌胜利三路发生车祸,1人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甲驾车撞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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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E****3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胜利三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宜昌市西陵区“S323省道夷陵大桥超限载检查站”路段时,未提前减速让行,与在人行横道内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碰撞

行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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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李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5月15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甲,女,住伍家岗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园**栋**单元**室。

中国检察网5月8日发布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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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李某甲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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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30个行车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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