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图/通讯员提供

4月30日,由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出具的江门首份经公证的《遗嘱执行委托合同》送达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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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首次接受立遗嘱人本人明确指定作为遗嘱执行人。同时,也是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做出的首例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中明确指定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

委托人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希望立下一份遗嘱将其财产遗赠给外孙,但由于外孙年纪尚小,委托人担心继承发生后家庭中出现各种意外,导致财产最终并不能由外孙继承或被侵占。

为此,委托人和家人联系律师进行咨询。经过初步的沟通,律师了解了情况后,耐心地向委托人及其家人解释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并帮助其作出委托遗嘱执行人的安排。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律师团队设计起草《遗嘱执行委托合同》。

为此,委托人和家人联系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事务部主任陈岳律师进行咨询。经过初步的沟通,陈岳律师了解了情况后,耐心地向委托人及其家人解释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并帮助其作出委托遗嘱执行人的安排。

由于委托人身体抱恙,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彭贺超公证员、小梁助理和陈岳律师、小陈律师助理亲自带齐摄像录音设备及人面识别设备贴心上门为委托人订立公证《遗嘱》。

该《遗嘱》明确指定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在遗嘱生效后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履行遗嘱执行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公证员彭贺超及助理小梁在现场,对委托人、陈岳律师签署《遗嘱执行委托合同》,以及律所盖章进行公证。

最终,《遗嘱执行委托合同》经过江门市五邑公证处的审查同意出具公证书。(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郭思琦

审签|谢哲

实习生|黄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