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失足女商议好以2600元的价格为其提供性服务。结帐时却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因网赌被冻结,无法完成付款。随后便与对方商议先将零钱内的1350元先行支付给对方。等王某回去后,再另行支付剩余嫖资。

可是一天过去了,失足女还未收到剩余款项,于是准备微信催促一下对方。竟然发现王某已将其拉入黑名单。愤怒不已的失足女,打电话报警声称自己被王某强奸。接到报警后,警方随即将王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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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发现,王某虽将对方拉入黑名单,但是并非将对方删除,所以与失足女的聊天记录与转帐记录都还完整保存在手机上。警察根据双方手机上提取到的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并没有发现如失足女所说的那样,是被王某强行带至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的。而是一起由于嫖资产生纠纷的卖淫嫖娼案,且从微信记录中得知,其双方在一个月已经有两次卖淫嫖娼行为。在证据面前,双方也供认不讳。

随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两人处予行政拘留处理。

卖淫嫖娼本属违法行为,王某不但违法还不讲“武德”。真替这个王某“揑了一把汗”,假如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嫖娼行为的话,那王某的结局又会是怎样呢?个人认为,极大几率会被认定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也意味着自己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

而失足女本是卖淫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事后还“报假警”声称被强奸,这也是违法行为。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双方都有错,而且都有各自的“侥幸”心理。王某想着对方是卖淫行为,就算不付清嫖资,对方也不敢追究。因为这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一般人都会选择吃哑巴亏,就此了之。

而失足女则认为只要我一口咬定,我是不愿意的,是被强迫的,就能出了这一口恶气,给王某一点教训。可是她并不知道她这样做,已经接连两次违法,结果就是不仅让自己丢人丢到派出所去了,还丢到了拘留所。

对于这个案例,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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