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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捕猎、滥食野生动物等问题广泛关注。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吃野味”陋习,对于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严打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丽水警方在行动

案例一

2019年12月,丽水海关向莲都区森林公安局提供了犯罪嫌疑人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线索。经莲都区森林公安局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以部分收藏、部分出售为目的,擅自在境外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采用邮寄、物流运输、随身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然后出售给莲都区叶某等人,另查实,其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微信上向商家多次购买象牙制品,并将购买的象牙制品用以赠送友人和收纳于店内,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涉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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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叶某以自用为目的于2019年9月从犯罪嫌疑人唐某处购买了2片犀牛角片,后将该2片犀牛角片藏于家中。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犯罪嫌疑人唐某、叶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4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2日,莲都区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2019年年初,遂昌县石练镇黄某从一男子处购得已剥皮处理的猴子死体一只,欲自行食用被遂昌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猴子死体为猕猴死体,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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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公安局还查获黄某在2018年至2019年8月4日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从他人处,收购通过非法狩猎等途径获得的野生黄鹿、野生野猪、野生果子狸、野生乌梢蛇、野生菜花蛇等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再以高于收购价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出售野生动物价值50余万元,其非法获利5万余元。黄某于2020年6月4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丽水警方提醒

公安机关坚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持续加强巡查执法,推进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贩运、买卖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关爱保护野生动物,共同守护生态家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 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丽水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