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尤其在宋仁宗到宋哲宗期间,名人名士辈出,如欧阳修、包拯、范仲淹等人,但若说故事最多,除了苏轼,那就要数王安石了。因为王安石为宋朝之强大而变法,引得后世敬佩。本文不讨论变法的功过,说一件案子,宋朝13岁女孩杀人,让司马光和王安石大吵3天,刺痛了帝国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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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和司马光,都是宋朝大儒,若论文学成就,可以说不相上下,若论人品,小编对后者略有微词。在公元1067年,心怀大志的宋神宗继位,当年七月,他大赦天下,并且颁布了一道敕令:

凡杀人者,如果自首,并且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罪二等。

第二年,登州发生了一件大案,其实案子不大,但影响大。登州有个少女名叫阿云,13岁,因为寡母刚刚去世,他的叔叔把他卖给了一个叫韦大的混混,韦大此人不仅不务正业,而且相貌非常丑陋,阿云不愿意,甚至以死相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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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阿云趁着夜色,潜入韦大家中,拿着菜刀对着韦大一阵乱砍,但阿云毕竟是个弱女子,又是天黑看不清,只砍掉了韦大一根手指,韦大便挣扎着逃了。韦大也没看清是谁想“杀”他,所以第二天连忙到官府告状。此时阿云却主动去官府自首,并且交代了缘由和罪行。当地的县令很快结案,判阿云谋杀亲夫,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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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死刑要逐层上报朝廷的,登州知府名叫许遵,上报到他这一层的时候,他觉得这个判罚不对,于是写了一份建议,一起上报给朝廷了。许遵的建议是:第一,少女阿云的母亲丧期未过,就被叔叔强行逼婚,这桩婚姻于礼法不合,所以婚姻不算数。既然婚姻不算数,那阿云就不存在“谋杀亲夫”这一说。第二,宋神宗去年已经颁布了敕令,主动自首的杀人犯,可以减罪。第三,韦大只是断了一根手指,并没有被杀,所以结果也不严重。总之,许遵认为,阿云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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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接到这个案子,直接批了“同意死刑”,完全没考虑许遵的建议,许遵不干了,一个奏折上到宋神宗,宋神宗也觉得为难,就让大臣们来讨论。此时王安石和司马光两派展开了为其3天的激烈的争吵,争论的焦点是:司马光认为,按照宋朝的法律,杀人偿命(不管有没杀死,有杀心是一样的),所以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意见,阿云必须死刑。王安石认为,阿云确实有罪,但宋神宗有敕令,自首的可以减罪,所以罪不至死,王安石支持的是许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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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小编认为,这个案子不大,为什么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位大佬要争论3天呢呢,因为这个案子刺痛了帝国的神经,争论的核心是“法”大还是皇帝的“圣旨”大。因为宋神宗正打算启用王安石变法,司马光是守旧派的代表,坚持“法”大,就等于维护旧法,所以争论的背后,其实是派系斗争,而阿云的死活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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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王安石赢了,王安石立即升任许遵为大理寺卿,专门负责这个案子,很快,许遵判定:阿云杀人有罪,但自首减罪,判无期。这个案子就这么定了,相当于王安石“救”了阿云。接下来就是王安石轰轰烈烈的变法了,司马光这个期间忍气吞声,埋头去编《资治通鉴》去了。变法的事很多,但不是这篇文章的内容,转眼过了16年,王安石已是强弩之末,宋哲宗登基,王安石被罢官回家。司马光重新任宰相,他没有忘记当年的让他颜面扫地的阿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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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阿云,在十年前,被宋神宗大赦天下,放了出来,并且嫁人生子了。司马光费了好大劲,才把阿云找了出来,下了一道命令:让大理寺重审阿云案,阿云犯罪的时候13岁,此时已经29岁,已经是3个孩子的母亲了。大理寺卿是个“明白人”,立即捉拿阿云,亲自审问,并且判阿云杀人偿命,判斩立决,阿云的家庭,就这样散了,3个孩子,失去了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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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最终还是被司马光杀了,成为了司马光和王安石之间的牺牲品,不知道阿云死后,王安石和司马光各是什么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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