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日,湖南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近,法院“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精神”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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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规定的?符合什么条件法院会判决离婚?本案中,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是否妥当?

按照民法典规定,对于登记离婚,实行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这30日届满之后,还需要双方在下一个30日内亲自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若其间一方未到场,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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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适用于登记离婚的。即使在夫妻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设定30日的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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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若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子女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则本就无法适用登记离婚。

从部分民政局公布的数据来看,目前,离婚冷静期的“劝和”效应已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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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如何才能判离?

本案属于诉讼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5种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分别是: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还规定,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有争议的初次离婚诉请,一般判决不予离婚,待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时,法院才有可能会判决准予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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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湖南,宁顺花女士自2016年12月1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历时5年在第五次提起诉讼后,才在2021年4月30日被法院判决离婚。

其丈夫多次因有赌博、家暴和威胁、恐吓、殴打宁女士家人的情节被行政拘留,但法院考虑到男方一直表示认错改错、和好意愿强烈,一直到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前,都没有判离。

近年来,由于离婚率逐年攀升,各地法院早已开始了离婚冷静期的审判探索。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由法官自由裁量设定了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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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平均离结率39.33%,相当于每10对夫妻结婚,就有4对离婚。

离婚率居高会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老人无人赡养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国家探索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不可忽略的是,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也容易造成对家暴、虐待等恶性的纵容。本案中,“女方出轨并怀孕”的情节,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既然两人互相已经做不到互相尊重、关爱,又何必把两人捆绑在一起呢?

本案中,被告付女士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所住房屋虽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但是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所购,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若房屋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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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照立法精神,是否判决离婚,感情是否破裂是唯一标准。

对于离婚诉讼中漏审、漏判的财产,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即使离婚诉讼中已经对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以单独对财产问题提起再审。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合意,并不是法官不判离的理由。

诚然,对于婚姻危机,若因年轻冲动一时意气主张离婚,采取离婚冷静期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有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减少原生家庭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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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原告明知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强行维持婚姻关系能达到照顾儿童身心健康的立法目的吗?

况且,在两个人已经经历过对簿公堂、剑拔弩张之后,冷静期如何冷静?

湖南宁顺花女士在第四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曾在法院门口与丈夫发生争执。陈定华把宁女士拖下车,最终致使宁女士面部等多部位受伤,陈定华被行政拘留五日。

五年间,宁女士为躲开丈夫的殴打报复,曾三次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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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的当下,所谓的“慎重考虑,理性对待”可能只是一种空想。

为了让冷静期发挥效用,应当考虑建立配套措施。比如,完善调解委员会职能,发挥居民委员会作用,民政局积极履职,必要时警察及时介入......充分调动外部力量疏导当事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保障当事人人身权益。

而对涉嫌家暴等特殊案件,众所周知家暴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就不应该不加区别地适用离婚冷静期,应该立即判离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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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案判决有待商榷,而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的适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到个案中,不考虑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刀切地适用冷静期制度并不利于保障每个当事人的权益,甚至可能激化矛盾,起反效果。

要加紧制定完善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配套措施、监督机制,让离婚冷静期制度真正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定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