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函咨询:深圳海关水客走私钻石案。我朋友是做钻石生意的,按照行规,都是交给水客人肉携带入境的,他的涉案数量不大,偷逃税额大概100来万。而听说这个水客头目涉及几个亿的偷逃税额,请问这种情况下,货主有没有机会认定为从犯?从犯会如何处罚?

吴国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刑事指导案例以及相关会议纪要,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本单位货物的参与走私的货主单位,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类被告单位一般都是为了节省开支而被专业揽货走私集团开出较为低廉的“包税”费用所吸引,对走私行为的实施、完成的责任均从属于揽货走私者。所述案件,货主有机会认定为从犯。

根据《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货主如认定为从犯,免除处罚的可能性不大,但一般可以减轻(即降档)或从轻(档内从轻)。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侵权必究。

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