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在网购的过程中,人们有些时候为了降低购物的成本会采取拼单、抢券、团购等方式来进行操作。但是,网络交易毕竟不是一笔交钱一笔交货的实体购物,其依然存在许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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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陕西西安就发生了一起利用平台漏洞“薅羊毛”被刑拘的案件。原来,56岁的胡某在陕西西安入驻了一家社群团购平台成为了团长。胡某发现用户点击货品缺货,团长确认后,平台便会将货款退给用户。于是,胡某便拉拢丈夫和女儿,2个月内下单200多笔,并以缺货为由点击退款,收到退款后再将货品放到自家商店售卖,非法占有平台货款共计超1.9万元。

目前,胡某及其女儿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那么,今天我们就针对这起案件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解读。

面对这个案件,大家有一些争议,有些网友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部分网友认为构成盗窃罪;还有一部分网友认为构成诈骗罪。那么,该案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在本案中,胡某虽然担任社群团购平台的团长,但是其依然是消费者,而非是商家公司的员工,另外一点是“侵占”一般是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在本案中胡某对于商家的货物及其货款并未占有,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对于盗窃罪的和诈骗罪的说法,所谓盗窃罪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平和的手段取得较大数额的财物。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客观上使用了欺诈方法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因此获得财物。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胡某作为团长,利用平台漏洞,让其女儿和丈夫以缺货为由点击退款,收到退款后再将货品放到自家商店售卖的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平台本身是人工的实质审核,此时胡某的行为足以让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并且作出退款的行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如果平台是智能系统自动审查,此时就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主体,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那么,在财产类犯罪中,所谓的“数额较大”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所以,在本案中如果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此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此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活中,不要抱着占便宜,投机取巧的心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属于自己的不要拿,保持本分,守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