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回顾以往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件,对于关税配额(89·4 万)内棉花,因为其贸易方式系加工贸易而主张适用40%关税税率计算偷逃税额,这一主张无疑是错误的,人为地加重了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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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 关于发放2021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的公告》,该次发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数量为70万吨,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40万吨限定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30万吨不限定贸易方式,获得配额的企业申领配额证时可自行选择确定贸易方式。企业可单独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或不限定贸易方式的配额,也可同时申请。

而去年,2020年9月14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 89.4 万吨,其中 33%为国营贸易配额。本次配额申请、分配不区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向获得配额的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时,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贸易方式。

两者在性质上有何区别呢?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道:

1、关税配额税率为1%,数量近年固定为89.4 万吨,这些数量范围内进入中国市场的棉花关税税率不能高于1%,这是中国的入世承诺。有一些观点认为,如果关税配额是加工贸易的话,内销时还需要提供一般贸易配额证,这实际上是违反入世承诺的,不可取;为了消除这种歧见,国家发改委将棉花关税配额的贸易方式(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的选择权明确交给了企业,更好地执行了中国的入世承诺。

2、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即滑准税配额是中国自主设定的税率及数量,中国有完全自主权,可以发放,可以不发放;或者发放多或者发放少,完全由中国相关职能部门决定。对于贸易方式也是一样,可以由政府决定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口。故,上述两个公告,在规定贸易方式上有所区别

3、回顾以往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件,对于关税配额内棉花,因为其贸易方式系加工贸易而主张适用40%关税率计算偷逃税额,这一主张无疑是错误的,人为地加重了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予以纠正。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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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政策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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