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原旗委副书记,旗政府党组书记、旗长张海明的起诉书。起诉书披露,张海明收受118人折合人民币共计1227万余元的贿赂。此外,张海明还贪污党费44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公开资料显示,张海明,蒙古族,中共党员,1967年3月出生,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仕途一直在通辽,曾担任库伦旗旗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库伦旗旗委副书记,科尔沁左翼中旗旗委副书记,旗政府党组书记、旗长。去年7月17日,内蒙古纪委宣布,张海明在任上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起诉书披露,张海明于2020年7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7年至2020年,张海明在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科左中旗委副书记、代旗长、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27.91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1207.29万元、金条5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2万元)。分别是:

(一)收受内蒙古蓝奥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纪某240万元的事实。2017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纪某请托,为其承揽科左中旗教育均衡发展教学设备购买融资项目提供帮助,并将该项目融资租赁款纳入科左中旗财政预算;同年6月,为纪某挂靠的内蒙古蒙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标科左中旗教育体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中标金额为4577.5331万元)提供帮助。张海明在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南门收受纪某240万元。10天后,张海明因害怕组织调查,在通辽市政府广场,将240万元退还给纪某。

(二)收受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2016年5月31日,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城长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科左中旗哈民遗址至G111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HMTJ标段。2017年春节前,张某甲为请托时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张海明帮忙拨付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在通辽市天泽酒店门口送张海明红色百元面额人民币100万元,张海明予以收受。2017年1月25日,科左中旗哈民遗址至G111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拨付白城长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

(三)收受内蒙古胡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人民币70万元的事实。2014年,李某某借用鄂尔多斯宇星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建2014年科左中旗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十二标段),中标价格602.35万元;借用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资质,承建2014年科左中旗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九标段),中标价格601.28万元;2018年至2019年,李某某为请托时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张海明拨付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改项目工程款,先后2次送张海明人民币70万元,张海明均予以收受。分别是:2018年5月,在通辽市迎宾馆院内送张海明红色百元面额人民币30万元;2019年12月,在通辽市迎宾馆院内送张海明红色百元面额人民币40万元。2018年5月29日,科左中旗财政局拨付内蒙古胡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102.2万元;2018年9月26日,科左中旗财政局拨付内蒙古胡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款48.08万元;2018年11月,张海明在科左中旗国土资源局《关于2014年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质保金)的申请》(左国土资发〔2018〕337号)文件上签字后,科左中旗财政局先后四次共拨付李某某工程款人民币228.51万元。

(四)收受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某人民币60万元,金条三块,折合共计人民币71.519万元的事实。2014年,张晓某借用辽宁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了科左中旗保康镇教育园区高中及小学教学区工程。2019年,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科左中旗保康镇教育园区小学教学区附属工程。2017年至2020年,张晓某为请托时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张海明在工程款拨付、建设工程手续协调等方面给予帮助,先后4次送张海明人民币60万元,金条三块(100g一块,鉴定价值37730元;100g一块,鉴定价值37730元;100g一块,鉴定价值39730元),以上折合共计人民币71.519万元,张海明均予以收受。

(五)收受时任库伦旗信通有线网络工程经营处代表、库伦旗安代佳园开发商任某人民币35万元的事实。2008年9月5日,库伦旗文化广播电视局与库伦旗信通有线网络工程经营处代表任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就库伦旗有线电视网络改造达成了相关协议。2009年春节前,任某为感谢时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张海明帮忙介绍库伦旗有线电视网络改造项目,在通辽市百花新城小区张海明家楼下送其红色百元面额人民币5万元,张海明予以收受;2010年7月,任某为请托时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张海明推进库伦旗安代广场西侧土地项目落实,在库伦旗宾馆送张海明红色百元面额人民币30万元,张海明予以收受。2011年5月17日,库伦旗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关于库伦旗安代佳园住宅小区的立项批复》(库发改字〔2011〕70号),同意该公司开发建设库伦旗安代佳园小区。

(六)收受内蒙古科迈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树某30万元的事实。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科尔沁迎宾馆先后2次每次收受王树某5万元,合计10万元;2019年6月,张海明接受王树某请托,在协调解决王树某所在公司锅炉房建设手续不全、公司征地界限不清及公司顺利上市提供帮助,在科尔沁迎宾馆门口收受王树某20万元。以上共计30万元。

(七)收受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公司道桥公司经理吴清某28万元的事实。2016年至2019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吴清某请托,为吴清某承揽的科左中旗教育园区、工业园区、乡镇“十个全覆盖”道路修建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科尔沁迎宾馆先后3次每次收受吴清某5万元,合计15万元;2017年7月,张海明在内蒙古党校培训期间,收受吴清某5万元;2017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每次收受吴清某2万元,合计8万元。以上共计28万元。2019年底,张海明在其办公室退还给吴清某5万元。

(八)收受、索要科左中旗委常委、宣传部长毛东某25万元的事实。2016年至2018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时任科左中旗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毛东某请托,为毛东某负责开展的教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项目顺利推进及通过国家验收提供支持与帮助。2016年国庆节前,张海明在其宿舍收受毛东某2万元;2017年和2018年每年春节前、2017年10月,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毛东某2万元,合计6万元;2017年5月,张海明在通辽大饭堂收受毛东某2万元;2017年11月,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毛东某5万元;2017年12月,张海在内蒙古教育厅索要毛东某10万元。以上共计25万元。

(九)收受科左中旗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继某22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6年中秋节、2017年4月,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继某2万元,合计4万元;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时任科左中旗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继某3万元、3万元、5万元,合计11万元;2019年末、2020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陈继某2万元、5万元,合计7万元。以上共计22万元。

(十)收受库伦旗库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额某某20万元的事实。2013年夏天,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农牧业局副局长额某某请托,为额某某提拔为库伦旗信访局局长职务提供帮助。2013年7月,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额某某20万元。

(十一)收受通辽市大饭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海某20万元的事实。2016年至2017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王海某请托,为王海某承揽科左中旗腰林毛都修路工程提供帮助。2016年12月,张海明在通辽市西拉沐伦公园西侧路边收受王海某10万元;2017年2月,张海明在通辽市五中西门路边收受王海某10万元。以上共计20万元。

(十二)收受库伦旗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20万元的事实。2011年秋季,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赵某请托,为赵某借用奈曼旗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建的库伦旗委党校新址建设项目顺利开工提供帮助,在库伦旗政府广场西侧体育馆门口收受赵某20万元。

(十三)收受河南兴建建设管理公司通辽分公司原总经理孙会某19万元的事实。2018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孙会某请托,为孙会某所在公司承揽科左中旗国土资源局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务局浅埋滴灌施工项目、发改委经管站光伏扶贫项目提供帮助,2018年4月、5月、10月,张海明在孙会某所在公司、通辽市五中附近,先后3次分别收受孙会某10万元、6万元、3万元,共计19万元。

(十四)收受科左中旗宝龙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贾全某15万元的事实。2017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时任科左中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贾全某请托,为贾全某提任为宝龙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提供帮助。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贾全某10万元;2017年6月,张海明接受贾全某请托,承诺为贾全某的表弟宋某承揽的城市绿化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张海明在内蒙古党校培训期间的宿舍内,收受贾全某5万元。以上共计15万元。

(十五)收受库伦旗委组织部副部长于凤某11.4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2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委组织部干部于凤某请托,为于凤某提拔为副科级干部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分别收受0.1万元、0.1万元、0.2万元、1万元,合计1.4万元;2013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于凤某10万元。以上共计11.4万元。

(十六)收受亚泰能源集团宝龙山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曲艳某5万元,200克金条,折合共计11.034万元的事实。2018年至2019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时任亚泰能源集团宝龙山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曲艳某的请托,为其公司修建由宝龙山煤矿至国道之间水泥路事项上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内蒙古民族大学附近车内收受曲艳某5万元;2019春节前,在通辽市五中附近车内收受曲艳某200g金条一块(鉴定价值6.034万元)。以上折合共计11.034万元。

(十七)收受库伦旗先进林场原场长嘎某10万元的事实。2011年秋季,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嘎某请托,为嘎某评为林业局副总工程师(副科级)提供帮助,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嘎某5万元;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每次收受嘎某0.5万元,合计2万元;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嘎某1万元,合计2万元;2014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嘎某请托,通过与就业局打招呼,为嘎某要回其侄女莫某某(项目人员)的工资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嘎某1万元。以上共计10万元。

(十八)收受科左中旗宝龙山镇金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辽市梓铭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包艳某10万元的事实。2019年至2020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包艳某请托,为包艳某生产经营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方面给予照顾。2019年中秋节前、2020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包艳某5万元,共计10万元。

(十九)收受通辽市江岩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10万元的事实。2016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姜某请托,为姜某要回政府拖欠其公司的材料费提供帮助,在通辽市五中西门附近收受姜某10万元。

(二十)收受科左中旗筑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洪某10万元的事实。2018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金洪某请托,为金洪某公司承揽的科左中旗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购房款拨付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在科尔沁迎宾馆门前路边收受金洪某10万元。

(二十一)收受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长某10万元的事实。2017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姜长某请托,为姜长某在科左中旗保康镇保中村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及其公司能尽快与科左中旗城投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施工合同提供帮助。2017年末,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姜长某10万元。

(二十二)收受科左中旗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某9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某2万元,合计6万元;2020年春节前,张海明接受徐某请托,为交通运输局拨付修路工程款提供帮助,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徐某3万元。以上共计9万元。

(二十三)收受科左中旗供电公司原副总经理(已退休)姚广某9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8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时任科左中旗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姚广某请托,为姚广某承揽的科左中旗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电力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旗政府停车场先后分别收受姚广某5万元、4万元,共计9万元。

(二十四)收受内蒙古丰润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9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闫某请托,为闫某的公司拨付草原生态绩效评价奖励项目资金提供帮助。2017年夏天,张海明在科左中旗委门口收受闫某5万元;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张海明家附近,通过其妻子杨月某收受闫某2万元;2019年春节前,张海明在通辽市五中门口收受闫某2万元。以上共计9万元。

(二十五)收受库伦旗政府党组成员、政务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薛宏某8万元的事实。2010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扣河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薛宏某请托,为薛宏某提任扣河子镇党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分别收受薛宏某1万元,合计5万元;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后,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薛宏某1万元,合计3万元。以上共计8万元。

(二十六)收受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党委书记毛洪某7万元的事实。2016年至2020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毛洪某请托,为毛洪某调整为花胡硕苏木党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2016年国庆节前,张海明在其宿舍收受毛洪某1万元;2017年春节前、2018年国庆节期间,张海明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南门,先后2次每次收受毛洪某2万元,合计4万元;2012年1月,张海明儿子张宇某结婚期间,张海明在通辽市漫步丝路酒店门口收受毛洪某2万元。以上共计7万元。

(二十七)收受库伦旗水务局工作人员赵哲某8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5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哲某请托,为赵哲某留任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8次每次收受赵哲某1万元,共计8万元。

(二十八)收受库伦旗额勒顺镇党委书记巴雅某7.7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3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巴雅某请托,为其提任为白音花镇党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2008年、200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分别收受巴雅某0.4万元、0.3万元,合计0.7万元;2010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每次收受巴雅某1万元,共计7万元。以上共计7.7万元。

(二十九)收受科左中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包双某7万元的事实。2017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内蒙古党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保康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包双某1万元;2019年元旦,张海明在科左中旗委宿舍前收受包双某5万元;2020年5月,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包双某1万元。以上共计7万元。

(三十)收受通辽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兼科左中旗敖包苏木党委书记张某7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先后3次分别收受时任敖包苏木党委书记张某所送3万元、2万元、1万元,合计6万元;2020年1月,张宇某结婚期间,张海明在通辽市漫步丝路酒店收受张某1万元。以上共计7万元。

(三十一)收受库伦旗自然资源局主任科员陈洪某7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6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六家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洪某请托,为陈洪某提任为六家子镇党委书记,库伦旗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务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每次收受陈洪某0.5万元,合计2万元;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每次收受陈洪某1万元,合计5万元。以上共计7万元。

(三十二)收受库伦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哈某7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0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编办主任兼组织部副部长哈某请托,为哈某调整为六家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提供帮助。2009年5月,张海明在其妻子杨月某看病的医院,收受哈某2万元;2011年,张海明为哈某提任为额勒顺镇党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家小区门口收受哈某5万元。以上共计7万元。

(三十三)收受人保财险科左中旗经理齐晓某7万元的事实。2018年6月,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齐晓某请托,为齐晓某的公司在科左中旗参与农作物政策性大灾保险业务提供帮助。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齐晓某5万元;2020年,张海明接受齐晓某请托,承诺为齐晓某的公司与民政局续签团体民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提供帮助。2020年5月,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齐晓某2万元。以上共计7万元。

(三十四)收受库伦旗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董某6.5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1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六家子镇党委书记董某请托,为董某调整为库伦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提任为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董某0.5万元,合计1.5万元;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每次收受董某1万元,合计5万元。以上共计6.5万元。

(三十五)收受科左中旗保康镇党委书记白套某6万元的事实。2018年、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内蒙古党校、家中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代力吉镇党委书记白套某2万元,合计4万元;2020年1月,张海明在家中收受时任科左中旗保康镇党委书记白套某2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

(三十六)收受科左中旗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某6万元的事实。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吴某2万元,合计4万;2019年末,张海明在科左中旗政府办公楼前收受吴某2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

(三十七)收受科左中旗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主任查国某6万元的事实。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党委书记查国某2万元,合计4万元;2019年,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科左中旗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查国某2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

(三十八)收受科左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惠某6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分别收受杜惠某1万元、2万元、1万元,合计4万元;2020年春节前,张海明在自治区参加会议时所住酒店收受杜惠某2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

(三十九)收受科左中旗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布某6万元的事实。2017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门口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布某4万元;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科左中旗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布某2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

(四十)收受科左中旗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某6万元的事实。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分别在其办公室、达尔罕宾馆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某1万元,合计2万元;2019年、202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科左中旗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某2万元,合计4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

(四十一)收受库伦旗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齐建某6万元的事实。2009年4月,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齐建某请托,为齐建某担任政府接待局局长兼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提供帮助。张海明在库伦镇晨练时收受齐建某1万元;2012年3月,张海明为齐建某在原职务上提任正科级干部提供帮助,在自己家中收受齐建某5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

(四十二)收受库伦旗委统战部副部长王琳某5.6万元的事实。2010年9月,赵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奈曼旗八仙筒镇选调生王琳某请托,将王琳某调动至库伦旗团委工作提供帮助。2011年8月,张海明在通辽市百花新城小区家中收受王琳某5万元。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团委副书记、书记王琳某0.2万元,合计0.6万元。以上共计5.6万元。

(四十三)收受科左中旗白兴吐苏木党委书记吴巴某5万元的事实。2018年、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门口先后2次每次收受吴巴某2万元,合计4万元;2020年1月,张海明在通辽市漫步丝路酒店收受吴巴某1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四十四)收受科左中旗商务和粮食局局长孟宪某5万元的事实。2017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孟宪某1万元;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呼和浩特市入住的酒店收受孟宪某2万元;2019年1月,张海明与孟宪某在山东临沂出差期间,在所住酒店房间内收受孟宪某2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四十五)收受科左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杨某5万元的事实。2018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分别收受杨某2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5万元。

(四十六)收受科左中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科左中旗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翟宝某5万元的事实。2017年1月、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分别在其办公室、东方世纪城小区家中收受时任科左中旗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翟宝某4万元、1万元,共计5万元。

(四十七)收受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党委书记敖斯某5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珠日河牧场党委书记敖斯某1万元,合计3万元;2020年1月,张宇某结婚期间,张海明在通辽市漫步丝路酒店门口收受敖斯某2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四十八)收受科左中旗委巡察组工作人员王海某5万元的事实。2016年末,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内蒙古民族大学图书馆附近收受时任科左中旗蒙古族中学校长王海某5万元。

(四十九)收受科左中旗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张敬某5万元的事实。2017年、2018年、202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分别收受时任科左中旗政府党组成员、副旗长兼旗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张敬某2万元、2万元、1万元,共计5万元。

(五十)收受科左中旗水务局党组成员王月某5万元的事实。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时任科左中旗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月某(事业副科级)请托,承诺为其解决主任科员待遇,在通辽市政府会展中心会议室收受王月某5万元。

(五十一)收受库伦旗医疗保险管理局职工丛日某5万元的事实。2012年2月,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丛日某请托,为丛日某调整为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职务提供帮助。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丛日某5万元。

(五十二)收受库伦旗医院负责人苏雅某5万元的事实。2011年至2013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时任库伦旗额勒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苏雅某0.5万元、0.5万元、1万元,合计2万元;2014年至2016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2次、东方世纪城小区门口1次,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额勒顺镇党委书记苏雅某1万元,合计3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五十三)收受库伦旗水泉乡党委书记田更某5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在通辽市百花新城小区家中先后3次分别收受时任库伦旗委组织部二组组长田更某0.5万元、0.5万元、1万元,合计2万元;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通辽市百花新城小区家中先后2次分别收受时任库伦旗委组织部副部长田更某1万元、2万元,合计3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五十四)收受库伦旗扶贫办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康仲某5万元的事实。2010年4月,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委组织部干部康仲某请托,为康仲某提拔为库伦旗委组织副部长职务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家中收受康仲某0.5万元;2010年下半年,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康仲某1万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家中先后7次每次收受康仲某0.5万元,合计3.5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五十五)收受库伦旗委委员、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兼林业草原局局长韩凤某5万元的事实。2011年3月,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库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韩凤某请托,为韩凤某提任白音花镇党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每次收受韩凤某1万元,共计5万元。

(五十六)收受库伦旗人大常委会主任吕卫某5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财政局局长吕卫某1万元,共计5万元。

(五十七)收受库伦旗白音花镇党委书记包红某5万元的事实。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包红某1万元,共计5万元。

(五十八)收受库伦旗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树某5万元的事实。2010年、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政府办公室主任、人防办主任张树某0.5万元,合计1万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每次收受张树某1万元,合计4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五十九)收受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综合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何某5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分别收受时任库伦旗库伦镇党委书记何某0.5万元、0.5万元、1万元,合计2万元;2010年下半年、2011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分别收受时任库伦旗教育局党组书记、系统党委书记、局长何某2万元、1万元,合计3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六十)收受库伦旗第三中学体育教师赵智某5万元的事实。2014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赵智某请托,通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图某打招呼,以引进特殊人才的方式,将赵智某安排到库伦旗第三中学工作。2015年春节后,张海明在科尔沁区东方世纪城小区家楼下收受赵智某5万元。

(六十一)收受库伦旗政府党组成员、副旗长王某5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5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扣河子镇党委书记王某1万元,合计3万元;2012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教育体育局局长王某0.5万元;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王某0.5万元,合计1.5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六十二)收受库伦旗先进苏木党委书记杨占某5万元的事实。2013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杨占某请托,为杨占某提拔为库伦旗委农工部部长职务提供帮助。同年7月,张海明在库伦旗体育馆停车场收受杨占某5万元。

(六十三)收受库伦旗库伦镇党委副书记乔宪某5万元的事实。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分别收受时任扣河子镇党委组织委员乔宪某0.5万元、1万元、1万元,合计2.5万元;2010年、2011年每年中秋节期间,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分别收受乔宪某0.3万元、0.2万元,合计0.5万元。2015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水泉乡政府副乡长乔宪某请托,承诺为乔宪某的妻子刘志某调动工作。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乔宪某2万元。

(六十四)收受库伦旗教育科技体育局干部于春某5万元的事实。2010年4月,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六家子镇党委副书记于春某请托,为于春某提任为库伦旗扣河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分别收受于春某所送1万元1次、0.5万元4次,共计3万元;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每次收受于春某0.5万元,合计2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六十五)收受库伦旗商务局局长张晓某5万元的事实。2009年、201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六家子镇政府副镇长张晓某0.5万元,合计1万元;2011年,张海明接受时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晓某请托,为张晓某担任库伦旗城乡公共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提供帮助。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张晓某1万元,合计2万元;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每次收受时任公共事业管理局局长张晓某0.5万元,合计2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六十六)收受库伦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宋久某5万元的事实。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库伦旗六家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宋久某1万元,合计2万元;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六家子镇党委书记宋久某1万元,合计3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

(六十七)收受库伦旗委办公室副主任丛日某5万元的事实。2011年秋季,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丛日某请托,承诺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丛日某5万元。

(六十八)收受内蒙古绿康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美某5万元的事实。2018年4月,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王美某请托,承诺为王美某的哥哥王东某在科左中旗承揽的保康镇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连接管道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美某5万元。

(六十九)收受科左中旗牧谷养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5万元的事实。2016年秋季,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李某请托,通过与财政局打招呼,为李某在科左中旗承揽的粮食现代化物流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在科尔沁区吉地华府小区门口收受李某5万元。

(七十)收受库伦旗扶贫办原工作人员忠某(已退休)4.8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民政局局长忠某0.5万元,合计1.5万元;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分别收受时任科左中旗扶贫办主任忠某0.5万元、0.5万元、0.3万元,合计1.3万元。2011年底,忠某为感谢张海明帮其外甥女套格特木勒调动工作,在张海明办公室送给张海明2万元,张海明予以接受。以上共计4.8万元人民币。

(七十一)收受科左中旗希伯花镇党委书记白子某4.5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7年春节前、2017年4月,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分别收受白子某1万元、2万元,合计3万元;2018年春节前、2019年12月,张海明在科左中旗委后院宿舍、呼和浩特市内蒙古饭店先后2次分别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希伯花镇党委书记白子某1万元、0.5万元,合计1.5万元。以上共计4.5万元。

(七十二)收受库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支部书记、局长蒙显某4.5万元的事实。2011年至2016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蒙显某请托,为其留在原职务不被调整职务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蒙显某1万元,合计3万元;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蒙显某0.5万元,合计1.5万元。以上共计4.5万元。

(七十三)收受库伦旗政府副旗长、库伦镇党委书记王玉某4.5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民族事务局局长王玉某0.5万元,合计1.5万元;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库伦旗白音花镇党委书记王玉某0.5万元;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库伦镇党委书记王玉某0.5万元,合计2.5万元。以上共计4.5万元。

(七十四)收受库伦旗水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王新某4.5万元的事实。2010年6月,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为王新某的妻子乔淑香由库伦旗五星水库灌区管理所调动至库伦旗委党校工作提供帮助。事后,张海明在其家小区门口收受王新某0.5万元。2010年7月,张海明接受时任库伦旗库伦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王新某请托,为王新某提任为六家子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在其家中收受王新某4万元。以上共计4.5万元。

(七十五)收受科左中旗委办公室主任刘某4.4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后,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东方世纪城家中通过妻子杨月某先后3次分别收受时任科左中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刘某2万元、2万元、0.1万元,合计4.1万元;2020年1月,张宇某结婚期间,张海明在其水域蓝湾小区宿舍收受刘某0.3万元。以上共计4.4万元。

(七十六)收受科左中旗门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哈斯某4万元的事实。2017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科左中旗委宿舍收受哈斯某1万元;2018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分别在科左中旗政府会议室、其本人办公室、门达镇政府王雪某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哈斯某1万元,合计3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

(七十七)收受科左中旗敖包苏木苏木达史立某4万元的事实。2018年、2019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地下车库门口先后2次分别收受史立某2万元、1万元,合计3万元;2020年1月,张宇某结婚期间,张海明在通辽市漫步丝路酒店收受史立某1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

(七十八)收受通辽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白巴某4万元的事实。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宿舍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白巴某2万元,共计4万元。

(七十九)收受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科长肖海某4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分别在科左中旗锦洋宾馆办公的房间、科尔沁迎宾馆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海某2万元,共计4万元。

(八十)收受科左中旗区域经济合作中心主任王彦某4万元的事实。2018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时任科左中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彦某的请托,为王彦某提任科左中旗区域经济合作中心主任职务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在东方世纪城小区其家中收受王彦某4万元。

(八十一)收受科左中旗人民医院院长包俊某4万元的事实。2017年春节后,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通辽市军区招待所附近收受包俊某3万元;2018年下半年,张海明接受包俊某的请托,为科左中旗人民医院安装循环泵事宜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包俊某1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

(八十二)收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左中旗分局局长关宝某4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关宝某1万元,合计3万元;2020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关宝某1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

(八十三)收受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江某4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江某0.5万元,合计2万元;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江某1万元,合计2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

(八十四)收受库伦旗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吉林某4万元的事实。2009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委老干部局局长吉林某的请托,为该局维修塑胶网球场地争得财政资金20万元。工程竣工后,吉林某要求时任老干部局会计王某以虚开发票方式,在实际产生的工程款27万元基础上多列支4.1417万元(其中0.1417万元为税款)。王某将4万元支取后交给吉林某。同年8月,吉林某将上述4万元存入银行卡中,在张海明办公室将银行卡送给张海明。

(八十五)收受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海某3.99万元的事实。张海明在担任科左中旗委书记、旗长期间,于2017年春节前,在科左中旗锦洋宾馆办公的房间收受时任科左中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海某2万元;2018年春节后,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海某1万元;2019年端午节期间,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海某0.99万元,以上共计3.99万元。

(八十六)收受科左中旗胜利乡党委书记李延某3.5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7年春节前,在科左中旗委后院其宿舍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农村牧区工作部部长李延某2万元;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科左中旗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李延某1万元;2019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李延某0.5万元。以上共计3.5万元。

(八十七)收受科左中旗代力吉镇党委书记马斯某4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8年2月,在东方世纪城小区其家楼下收受时任科左中旗花胡硕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马斯某2万元;2019年春节后,张海明在通辽市政府大楼门前收受马斯某2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

(八十八)收受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党委书记付哲某3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7年夏天,在内蒙古党校培训时所住宿舍收受时任巴彦塔拉农场党委书记付哲某1万元;2018年、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巴彦塔拉农场党委书记付哲某1万元,合计2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八十九)收受科左中旗招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兴某3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7年春节前,在科左中旗委后院其宿舍内收受任兴某1万元;2018年、2019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任兴某1万元,合计2万元。以上共计3万。

(九十)收受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安双某3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其家中先后2次每次收受安双某1万元,合计2万元;2020年1月,张海明在通辽市鑫达酒店门口收受安双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九十一)收受科左中旗门达镇党委书记王雪某3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8年春节前,在科左中旗政府会议室收受王雪某1万元;2019年、202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王雪某1万元,合计2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九十二)收受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党委书记白树某3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8年春节前,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其家中收受时任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党委书记白树某1万元;2019年春节前,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其家楼下收受白树某1万元;2020年1月,张宇某结婚期间,张海明在通辽市漫步丝路酒店门口收受白树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九十三)收受科左中旗白音塔拉农场党委书记徐志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202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白音塔拉农场场长徐志某1万元,合计2万元;2017年夏季,张海明在内蒙古党校学习期间的宿舍收受徐志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九十四)收受科左中旗努日木镇党委书记王洪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王洪某1万元,共计3万元。

(九十五)收受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党委书记李洪某3万元的事实。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于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其家中先后2次每次收受李洪某1万元,合计2万元;2020年1月,张海明在通辽市鑫达酒店门口收受李洪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九十六)收受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党委书记石某3万元的事实。2019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石某1万元;2020年1月,张宇某结婚期间,张海明在通辽市漫步丝路酒店收受石某2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九十七)收受科左中旗协代苏木党委书记尹志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科左中旗委后院其宿舍内收受尹志某2万元;2019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家中收受尹志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九十八)收受科左中旗努日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白玉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白玉某1万元,共计3万元。

(九十九)收受科左中旗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包阿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2018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分别在科左中旗达尔罕宾馆会议室及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包阿某通过齐红某(张海明的同学)所送1万元,合计2万元;2018年6月,张海明在内蒙古党校培训期间宿舍内收受包阿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一百)收受科左中旗政府党组成员、副旗长雷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科左中旗委后院其宿舍收受时任科左中旗门达镇党委书记雷某1万元;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在科左中旗委后院其宿舍收受时任科左中旗政府党组成员、保康镇党委书记雷某1万元;2020年春节前,张海明在科左中旗水域蓝湾小区其宿舍收受雷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一百零一)收受科左中旗委常委、副旗长王洪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2018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其家中先后2次每次收受王洪某1万元;2020年春节前,张海明在水域蓝湾小区其宿舍收受王洪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一百零二)收受科左中旗委常委、组织部长薛宏某3万元的事实。2016年底,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科左中旗政府副旗长薛宏某1万元;2020年1月,张宇某结婚期间,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委常委、组织部长薛宏某1万元;2020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薛宏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一百零三)收受科左中旗住建局党组成员、公共事业管理中心主任陆志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春节后,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通辽市东方世纪城小区其家中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公共事务管理中心主任陆志某3万元。

(一百零四)收受科左中旗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白凤某3万元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科左中旗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旗编办主任白凤某1万元,共计3万元。

(一百零五)收受库伦旗政协原工作人员吴喜某(已退休)3万元的事实。2008年、2009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交通运输局局长吴喜某0.5万元,合计1万元;2010年1月,张海明接受吴喜某的请托,为聘任包卫某(别名白音某,吴喜某的表弟)到库伦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提供帮助,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吴喜某2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一百零六)收受库伦旗交通局原工作人员布某(已退休)3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每次收受时任库伦旗公路段党支部书记兼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布某0.5万元,合计2万元;2012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布某1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一百零七)收受库伦旗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王桂某3万元的事实。2008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宣传部副部长王桂某的请托,为王桂某提任库伦旗妇联主席职务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每次收受王桂某0.5万元,共计3万元。

(一百零八)收受库伦旗公路段段长李某3万元的事实。2009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运输管理所所长李某的请托,为李某调整为库伦旗公路段段长兼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0.5万元;2010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1万元;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李某所送0.5万元,合计1.5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

(一百零九)收受库伦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杜连某3万元的事实。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时任白音花镇党委书记杜连某1万元,共计3万元。

(一百一十)收受库伦旗扶贫办主任科员黄玉某3万元的事实。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分别收受时任库伦旗库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玉某0.5万元、0.5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一百一十一)收受美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树某金条100g,折合3.0670万元的事实。2019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于树某的请托,通过与财政局打招呼,为于树某承揽的科左中旗政务、人社、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前,张海明在科尔沁迎宾馆停车场收受于树某100g金条一块,折合3.0670万元。

(一百一十二)收受库伦旗教育科技体育局党委副书记王明某2万元的事实。2012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第三中学党支部第一书记王明某的请托,为王明某调整为库伦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党委副书记职务提供帮助。2012年底,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明某2万元。

(一百一十三)收受库伦旗六家子镇党委书记张大某2万元的事实。2012年至2015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库伦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副镇长张大某的请托,为其调整为库伦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提供帮助。2012年、2013年、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张大某1万元、0.5万元、0.5万元,共计2万元。

(一百一十四)收受库伦旗公安局干部赵军某2万元的事实。2014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公安局副局长赵军某的请托,承诺在推荐其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赵军某2万元。

(一百一十五)收受库伦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涂志某1.9万元的事实。2010年12月,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政协办公室主任涂志某的请托,为其提任为库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卫生局副局长职务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和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涂志某1万元、0.5万元、0.2万元、0.2万元。共计1.9万元。

(一百一十六)收受科左中旗珠日河牧场党委书记吴权某1.5万元的事实。2017年,张海明担任科左中旗委副书记、旗长期间,接受时任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吴权某的请托,为其提任为科左中旗珠日河牧场党委书记职务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权某1万元;2019年春节前,在东方世纪城小区家中收受吴权某0.5万元。以上共计1.5万元。

(一百一十七)收受库伦旗六家子林场党支部书记、场长王福某1万元的事实。2013年,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接受王福某的请托,承诺为王福某的侄子王景某在六家子林场安排事业编制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福某1万元。

(一百一十八)收受库伦旗六家子镇二道洼子村党支部书记梁太某1万元的事实。2010年6月,张海明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接受时任库伦旗六家子镇二道洼子村委会主任梁太某的请托,与考核组打招呼,使年龄不符合要求的梁太某通过考察,担任六家子镇党委委员。2010年夏季,张海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梁太某1万元。

二、张海明在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使他人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党费,与他人共同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以租赁土地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89.26万元。分别是:

(一)涉嫌贪污党费44万元的事实。2009年6月,张海明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指使库伦旗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红某(负责党费收缴和支出管理)从党费中支取13万元现金由其占为己有。2012年10月,张海明离任前,因上述13万元未报账,张海明安排时任库伦旗额勒顺镇党委书记哈某和扣河子镇时任镇长于春某为其提供了7万元和5万元的社区建设发票复印件(已在各自单位入账核算过),以及张海明本人从照相馆虚开定额发票1万元。张海明将上述发票交由红某报账处理了其支取的13万元。

2012年,张海明指使库伦旗委党校时任校长武立某以旗委党校新建办公楼施工费名义,先后在奈曼旗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21万元发票;在其亲属郭井某所有的兴安盟科右前旗鹏达建筑有限公司虚开10万元发票,交由红某做账,先后两次将31万元党费占为己有。

(二)涉嫌贪污项目资金14.85万元的事实。2011年3月,张海明在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为处理自己购买的樟子松苗木款,指使时任库伦旗财政局副局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包桂某(另案处理)伪造一份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购买刘世某(张海明的亲属)33000株杨树苗的合同,约定每株单价4.5元,合计14.85万元。同年5月19日,农开办将上述苗木款支付给张海明提供的刘世某名下银行卡内(实为张海明控制)。张海明共套取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土地治理项目苗木款14.85万元。

(三)涉嫌共同贪污77亩土地租金共计25.41万元的事实。2011年初,张海明在担任库伦旗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以亲属需要用地栽种树苗为由向时任库伦镇党委书记王玉某(另案处理)提出,想在库伦镇三家子嘎查租赁土地,并要求土地租赁费由库伦镇承担。王玉某基于张海明是时任库伦旗委组织部长的身份,便同意以库伦镇政府资金替张海明支付土地租赁费。2012年至2017年,库伦镇政府向三家子嘎查支付张海明实际使用的77亩土地租金共计25.41万元。

(四)涉嫌共同贪污72亩土地租金共计5万元的事实。2014年初,张海明在担任库伦旗委副书记期间,以亲属郭井某需要用地栽种树苗为由,要求时任库伦旗水泉乡党委书记韩凤某(另案处理)将国营库伦旗水泉机械林场(以下简称水泉林场)位于水泉乡稻田村的72亩土地由水泉乡政府租赁并承担租赁费,提供给张海明使用。韩凤某基于张海明系库伦旗委副书记的身份,表示同意并将此事交给时任水泉乡乡长田更某具体办理。2014年3月1日,田更某以水泉乡政府名义与水泉林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水泉林场将位于稻田村的72亩林地租赁给水泉乡政府,租赁费每年2.5万元。同年,张海明在该土地上栽种了樟子松树苗,2018年8月,将苗木全部出售,72亩土地由水泉林场收回。2014年12月、2016年1月,由水泉乡政府先后两次每次支付给水泉林场土地租赁费2.5万元,共计5万元。被告人张海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来源:今日打虎

(长按关注微信视频号“呼和浩特本地圈”)

右下角点亮“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