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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3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

教育部关于《规则(试行)》

中“刻意孤立”如何界定的答复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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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答复中明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观上是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

行为表现上,可以是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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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

引发网友们热议

冲上了微博热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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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惩戒学生

“不坐最后一排

可以坐最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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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表示

“自己就是比较喜欢坐在最后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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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教育部指的是

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

或者物理上隔离

(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

并非指不能坐最后一排哦~

对于网友有关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咨询

教育部还有哪些答复呢?

小编为您整理了其中一部分

问:

第10条规定了停课或者停学的教育惩戒措施,这两种措施有何区别?

《规则》第十条所指的停课和停学在程度上是有轻重之分的,停学重于停课。一般情况下停止上课的时间不超过一天,或者某几天的某个时间段、某个课程停止上课,是停课;而停止上课的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属于停学。

问: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是指取消其在该校的学籍吗?该生不能在同等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读书了?

《规则》所指“开除学籍”,是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其学籍仍保留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但学生和学校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教育管理关系。

转学不是一种权利,开除学籍后不存在转学的情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学生是否可到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需要看相关学校的要求和意愿。

此外,被开除学籍的高中阶段学生,如经过自学达到高中毕业同等学力,仍可以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经高等学校录取后,还可以取得高等学校的学籍。

(提醒:更多内容您可以登录教育部官方网站查询了解。)

来源:教育部官网

初审:邓忠航

审核:郑安杰

审签:王青

2021.4.23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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