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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分析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却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吸毒,却为张某和范某三次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并提供甲基丙苯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到法律惩处。但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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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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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毒品能够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对人类精神造成依赖,对人体机能造成伤害,一旦停止使用,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感到非常痛苦。轻者使吸毒者精神恍惚,不能日常工作,重则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希望大家要远离毒品,尊重生命,爱护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