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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由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雷某被当庭宣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340元,并在乐山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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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件是自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开展以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某在符溪镇峨眉河段明星老大桥下的河里电鱼。同日1时30分左右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非法捕获的各类杂鱼70条(净重670克)。

经乐山市水产站认定,该案件中嫌疑人在禁渔期内共捕获野生杂鱼0.67千克,参照十年禁捕前天然水域野生杂鱼价格60元/千克计算,考虑到正值乐山市所有天然水域十年禁渔期间,建议按10倍计算,渔获物的总价值认定为402元。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电鱼器有效电压覆盖范围内,天然水域的鱼卵、幼体、亲本都会被电死,其捕捞的渔获物不到全部电鱼死亡的鱼类资源量的30%,其他死亡的如鱼卵、小于捕捞网目尺寸的鱼类均留在水域中,这个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938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雷某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预缴了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及生态修复费用1340元。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根据庭审事实查明,当庭宣判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340元,并在乐山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无限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