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方式的公告

为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将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以及婚前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不动产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二、不动产权利处分申请。自2021年5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不动产转让、赠与、抵押登记等申请时,只需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签字确认,不再审查权利人婚姻状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转让、赠与、抵押登记等申请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单方所有的,将对不动产共有情况询问权利人,属于夫妻单方所有的,由权利人签订承诺书后,予以办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处分,予以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夫妻单方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

6、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五、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

六、本公告事项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尚未办理共有登记或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权证“加名”。

2021年4月15日